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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

时间:2009-7-24 13:47:06  来源:不详
;  战后日本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雇佣原则是终身雇佣制,它曾大大减缓了失业压力,减轻了社会保障在失业保险方面的负担。另外,企业大都建立了生活、保健、技术培训等多方面的企业内保障项目和设施,从而替代和减轻了社会保障的负担。步入70年代,由于经济形势的萧条,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导致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日本现今流行的临时雇佣方式必然加剧失业,大量的保障负担被推向社会。
    战后以来,日本的家庭结构也处在迅速变化中,其主要趋向是核心家庭化(即至多有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两代构成的家庭),独身家庭化和家庭主妇就业化[7]。传统家庭的相互扶助和赡养能力有所下降,原来由家庭负担的一些保障功能也被推向社会,进一步加重了社会保障的负担。
    4、政府的社会保障压力加大
    由于政府办的社会保障面临越来越重的财政压力,民间办的社会保障得以迅速发展。但是,政府办的社会保障不仅具有稳定社会,提高国民经济水平的功能,还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社会保险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弱化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又不能代替前者,因此,人们对政府的期待和不满有所增加。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之启示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方方面面,无疑对中国尚待改革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启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如何?将如何借鉴日本的经验教训?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人员处理暂行办法》等。中国城市中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18]。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是: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18]。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了一定进展,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一是覆盖面窄,发展不平衡。据统计,城镇的覆盖面达90%,占我国人口80%的农村仅为2.4%。二是企业保险存量过大。本来,社会保障应体现“人人自我保障,社会为人人保障”的精神。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城镇企业单位实行的是社会福利功能与企业生产功能相混合的体制,“企业办社会”问题十分突出。三是内容单一。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除养老、医疗保险外,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业务还未全面实施。最突出的问题是现行的失业保险与当前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不仅失业保险的对象过于狭窄,而且筹集资金渠道过于单一。四是管理体制不顺,立法工作滞后。政出多门,项目多头管理,机构重叠,业务交叉,相互掣肘,矛盾很多,难以界定管理责任。五是基金使用不规范,缺乏合理的保值增值手段。不仅挤占挪用保障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当前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特种定向债券的管理办法,难以使资金保值,更谈不上增值。而向其他领域投资,国家政策限制较严。六是公民保障意识淡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企业包下来的方法,职工自我保障意识缺乏。只强调并要求国家为其保障,不愿自己缴纳费用,且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依赖思想十分严重。

 (二)思考、借鉴与启示
    由上可知,当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乃当务之急。当然,我们不能简单搬用日本的模式。虽然中日社会保障不乏共同之处,如中日两国对生老病死及其他生活问题之解决,都有既通过社会又通过自身家庭寻求解决的习惯。但同时,由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的不同,社会保障发展的状况也有较大差别。不过,从日本筹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教训中,我们仍可得到不少有益启示。
    1、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战后日本之所以能够不失时机地调整改革,并使社会保障制度日臻完善,这与其注重前瞻性研究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这一首相咨询机构,及时、直接向最高决策当局提出“劝告”是分不开的。那么,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一个权威的、专门的、常设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和咨询机构,配以门类齐全的数据信息网络,加强预测与前瞻性研究,及时向国家领导机关提供决策依据,是确保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完善之首要前提。
    2、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
    社会保障是一种政府行为,有相对的稳定性。立法后,通过法律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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