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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的州县关系(下)

时间:2009-7-24 13:47:11  来源:不详
困方休。狱里囚徒,非赦不出。”天下以为谭笑之最矣。(注:“监亭”,误。当为“盐亭”。此事亦见《太平广记》卷四九三《杂录一·李详》引《御史台记》,与《大唐新语》所记略同。《朝野佥载》卷四亦记此事,但有出入:“周李详,河内人,气侠刚劲。初为梓州监示尉,主书考日,刺史问:‘平已否?’详独曰:‘不平。’刺史曰:‘小平,君把笔考。’详曰:‘请考使君。’即下笔曰:‘怯断大事,好勾小稽。自隐不清,疑人总浊。考中下。’刺史默然而罢。”此段记载从字面上看,似乎李详是给刺史下考词。按李详所下的考词中有“好勾小稽”一句,“勾稽”乃勾官录事参军事之职掌,所以李详所指的“使君”当为录事参军,而且县尉对刺史如此不敬,也不符合历史事实,故不取。)
    可见,录事参军应该是州级具体负责县级官员考课的官员,由录事参军将县级上呈的县级官员的考状进行检核,拟定考词,最后再呈交刺史。《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考功郎中条》:“凡应考之官,皆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各于其所由司准额校定,然后送省。”上引《大唐新语》一事,就是应考者盐亭县尉李祥在刺史对众宣读他的考词时,因不满于录事参军所校订的考词,而提出异议的事例。
    这里还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唐六典》卷三○《三府督护州县官吏》所记“功曹、司功参军掌官吏考课……”上州、中州设司功参军,下州不设司功,由司仓参军事兼掌司功事。这里记载的各州府的司功、功曹参军事是负责考课工作的官员。不过,司功、功曹参军事具体负责的是州级官员的考课,而与县级官员的考课无涉。此外,亦有州长史涉及县级官员考课的记载。如《唐会要》卷六九《县令》载元和七年(公元812年)四月敕:“诸道州府有田户无桑处,每约一亩,种桑两根,勒县令专勾当。每年终,委所在长史检察。量其功课,具殿最闻奏。”这里的州长史仅仅是具有对县级具体事务的检查职能,而无考课职能。
    以上我们考察了州级对县级官员的考课过程。由县级汇总应考县级官员的考状,上呈州级,由录事参军具体负责对县级官员考状的检核,然后由刺史当众宣读,议其优劣,核定考第。这就是州级对县级官员的考课的全过程,在此过程中,县级官员的考状要经过县司功佐(或司户佐)、县令、州录事参军、刺史四层的检核,才能初步定出考第,然后,再由刺史或主要次官作为朝集使将层层检核过的“考状”解送至京,呈尚书省吏部继续检核。这种层层上报,层层检核的考课过程从理论上讲是相当科学严密的,但也无法避免人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而且属县官员为了能够得到优良的考绩,往往会贿赂州级长官,助长送礼之风。《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08《杨汉墓志铭》:“复授同州刺史。到郡计日受俸,生生之具,不取于官。岁时伏腊,属邑之馈献者,虽鱼雉之微不复受。”这段史料记载了杨汉不受属邑馈献的故事,恰恰反证了按惯例,属县是要对州级官有所馈献的,这种作风是不利于行政体制的正常运转的。
    此外,唐中后期藩镇崛起后,这种由州级负责县级官员考课的制度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册府元龟》卷六三五《铨选部·考课一》载永泰元年(公元765年)正月诏曰:
    刺史、县令与朕分忧,凋瘵之人,切须抚字,一夫不获,情甚纳隍。有能招缉逃亡,平均赋税,增多户口,广辟田畴,清节有闻,课效尤著者,宜委所在节度、观察具名闻奏。即令按核,超资擢授。其有理无能政,迹涉赃私,必当重加贬夺,永为殿最。
    大历元年(公元766年)十一月诏:
    国以人为本,人以农为业。顷由师旅,征税殷繁,编户流离,田畴荒废。永言牧宰,政切亲人。其刺史、县令宜以招缉户口、垦田多少,用为殿最。每年终,委本道观察、节度等使按核奏闻。如课绩尤异,当加超擢,或政理无闻,必寘科贬。
    各道的观察使、节度使参与到州县官员的考课中来,大大扰乱了正常的考课程序。

       四、州级对县级官员的监察

    监察制度发展到唐代已逐步健全,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与之相应的监察体制。唐代尤其重视对州县的监察,从御史台的监察御史、武后光宅元年设置的肃政台、天授以后十道巡察制度到宪宗时的巡院,虽然形式多样,而且各机构监察地方的权力和力度各有不同,但毕竟说明中央政府对州县的监察是十分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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