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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的州县关系(下)

时间:2009-7-24 13:47:11  来源:不详
;  唐代中央政府为了更好地实施对州县的监察监督,在设置正式的监察机构之外,还赋予州级对它所属的县级官员以部分监察职能,“都督、刺史,其职察州县”(注:《新唐书》卷一九七《循吏传·序》,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616页。),通过这种监察关系以保证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转,这也是唐代州县间的一个重要关系。
    唐政府曾通过正式诏令赋予刺史以监察县令的权力,《全唐文》卷四三肃宗《申戒刺史考察县令诏》:
    其天下县令,各仰本州府长官审加详察。如有衰耄暗弱,或贪财纵暴,不闲时政,为害于人,并具名录奏,即与改替。其才职相当者,并依旧奏定。 已后有不称者,所繇官长,量加殿黜。庶理人之职,无或谬焉。
    诏令规定刺史对县令的监察主要是施政行为方面的内容,然后根据刺史考察的结果决定县令的考绩与升降。
    《太平广记》卷五○○《杂录八·李克助》引《闻奇录》:“李克助为大理卿,昭宗在华州。郑县令崔銮,有民告举放絁绢价,刺史韩建令计以为赃,套下三司定罪。”白居易《百道判》中的。“得景为县令,教人煮木为酪。州司责其烦扰”(注:《白居易集》卷六六,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83页。)、“得景为宰,秋雩,刺史责其非时”(注:《白居易集》卷六六,第1386页。)以及“得景领县,府无蓄,廪无储,管郡诘其慢职”(注:《白居易集》卷六七,第1408页。)等,这些都是刺史对县令实施监察的职能。《封氏闻见记》卷九:“熊曜为临清尉,以干蛊闻……邂逅失囚……太守李憕不之罪也。”这是刺史对所属县尉的监察。《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载太和七年(公元833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录事参军纠察属县,课责下僚,一郡纪纲,藉其提举。”《唐会要》卷六九《县令》载大中二年(公元848年)二月刑部起请节文:“自今已后,县令有赃犯,录事参军不举者,请减县令二等结罪。其录事参军有罪,刺史不举者,刺史有罪。观察使不举者,并所司奏听。”《唐大诏令集》卷八六《咸通七年大赦》:“其郡守亦仰察访县令,如或有过不举,停任后另有处分,录事参军重加削罚。”《唐代墓志汇编》乾封040《唐故箕州榆社县令王(和)君墓志铭》:“(王和)又除利州录事参军。揆务提纲,弹违举直,具寮钦其称首,属县仰其标致。”录事参军对属县官员有监察权力,这也符合录事参军作为“纠曹”的工作性质。可见,唐代州级对所属县实施监察职能的官员是刺史和录事参军,而所监察的对象是自县令以下的所有县级官员。
    这种由州级官员监察属县的制度在藩镇崛起后又有所变化。《全唐文》卷四八代宗《谕诸道州考察所属官敕》:
    自今后,别驾县令录事参军有犯赃私,并暗弱老耄疾患不称其职、户口流散者,并委观察节度等使与本州刺史计会访察,闻奏与替。其犯赃私者,并禁身推问,具状闻奏;其疾患者,准式解所职;老耄暗弱及无赃私才不称职者,量资考改与员外官;余官准前后敕处分。其刺史不能觉察,观察节度使具刺史名品闻奏。如观察节度管内不能勾当,郎官御史出入访察闻奏。
    观察使、节度使也参与到对属县的监察工作之中,从而大大削弱了刺史对所属县的监察职能。在观察使、节度使的干扰下,刺史对县级的监察职能根本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易于造成监察工作的不彻底,但是诏令规定如果刺史对县令的劣绩无所察觉,还要追究刺史的责任,使刺史陷于两难境地。藩镇对州级正常行政事务的侵夺,严重破坏着州县间的正常行政关系。
    唐代州级对县级的监察职能除了有政府诏令正式规定外,还存在一种州级行政长官监察属县的形式。《唐六典》卷三○《三府督护州县官吏》:
    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每岁一巡属县,观风俗、问百姓、录囚徒、恤鳏寡、阅丁口,务知百姓之疾苦……其吏在官公廉正己清直守节者,必察之;其贪秽谄谀求名徇私者,亦谨而察之,皆附于考课,以为褒贬。若善恶殊尤者,随即奏闻。若狱讼之枉疑,兵甲之征遣,兴造之便宜,符瑞之尤异,亦以上闻。其常则申于尚书省而已……若亲王典州及边州都督、刺史不可离州局者,应巡属县,皆委上佐行焉。
    这种州级官员“每岁一巡属县”的职责便是一种变相的对属县的监察职能,也就是所谓的访查民情,实地调查,由州刺史亲自担任,如白居易《百道判》:“得丁为郡守,行县,见昆弟相讼者,乃闭阁思过。”(注:《白居易集》卷六六,第1384页。)如果刺史有事不可离州,便命上佐代行属县。如《太平广记》卷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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