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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的州县关系(上)

时间:2009-7-24 13:47:12  来源:不详
bsp;   吏人姓名
    具官(止书差遣帖式准此)书字
           州下属县用此式本判官壹员书字(注:[宋]谢深甫等:《庆元条法事类》,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235页。)
    这一符式,当为沿袭唐代符式而来,可以视为唐代州下县符式的模板。
    同时,县级的各种事务和情报,也都要先上报统辖它的州级,进而再经过其他途径上达中央。《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笺、启、牒、辞。注:表上于天子,其近臣亦为状。笺、启于皇太子,然于其长亦为之,非公文所施。九品已上公文皆曰牒。庶人言曰辞。”可知,县上到州的公文称“状”或“牒”(注:卢向前先生通过对敦煌文书的考察,认为“上施下”、“下达上”都可以使用“牒”的形式。见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 《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3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这又体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关系。
    唐代州县间就是通过各种自上而下的“符”(注:州下县“符”的例子,如《朝野佥载》卷四:“唐贞观中,桂阳令阮嵩妻阎氏,极妒。嵩在厅会客饮,召女奴歌。阎被发跣足袒臂,拔刀至席。诸客惊散,嵩伏床下,女奴狼狈而奔。刺史崔邈为嵩作考词云:‘妇强夫弱,内刚外柔。一妻不能禁止,百姓如何整肃?妻既礼教不修,夫又精神何在?考下。’省符,解见任。”这段史料的最后一句“省符,解见任”,即为中央(主要是尚书省吏部)根据州级对县令所做的考状,做出了对现任县令免职的决定,并通过这种“符”的形式,将解任令下达到州级,再由州级下达到县级,从而完成了诏令的下达程序。)和自下而上的“状”(注:县上州“状”的例子,见《全唐文》卷二二二张说《为留守奏瑞禾杏表》:“臣今月三日得所部万年县令郑国忠状,言县界内霸陵乡新出庆山南之醴泉,北岸有瑞杏三树,再叶重花;嘉禾三本,同茎合穗。”亦见《全唐文》卷五四五王颜《进黄帝玉佩表》:“去月二十八日,本县令房朝静、县镇遏将常宪、专知官军将杜晏等,同于原上,选地对窟,穿深四尺,得玉石□□是一片。穿时为土工所折,今作四段,有悬佩孔子二。其日县令所由等状送到州,臣送观察使,使牒却令州司自进。”)或“牒”(注:关于县上州“牒”,在出土的吐鲁番文书中,保存了大量西州诸县上达西州都督府的牒文,李方先生通过对大量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的考证,认为:“显庆三年西州置都督府后,都督府与西州政府也应是一种合署办公的关系。”(李方:《唐西州行政体制考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既然西州都督府与西州政府具有合署办公的关系,那么西州诸县上达西州都督府的牒文,便可以被认为是上达西州政府的牒文,通过这些牒文可以反映县级与州级的这种自下达上的行政关系。),将州与县的行政事务联系起来。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虽然唐代州县间的行政关系是“以州统县”,但县作为地方的一级行政单位,与州一样都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同时服从于中央政府,对中央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对州、县拥有完全绝对的领导关系。而且县作为地方行政实体,并不是州级的僚属机构,有县令、丞、簿、尉及其下的各级官员设置,可独立地对所辖区域的各种事务进行管理并行使相应的权力。人王夫之曾曰:“唐、宋以降,虽有府州以统县,有禀承稽核之任,而诛赏废置之权不得而专,县令皆可自行其意以令其民,于是天下之治乱,生民之生死,惟县令之仁暴贪廉是视,而县令之重也甚矣。”(注:[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60页。)明确指出了以州统县的相对性。
 州级上承中央的旨意对所属县级行政机关实施领导,而其下的县级必须服从州级对它的领导和监督,在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之中,中央的精神通过州下达到县乃至最基层,最基层的情报又通过县级上达州级从至中央,州县间的这种上下级行政关系构成了联结中央与地方的纽带。
    与此同时,唐代中央政府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赋予了州级对县级官员的部分管理权力,主要体现在州级可以参与县级官员的选任、考课和监察,这种制度对行政体制的运作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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