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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的州县关系(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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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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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元721年)四月的诏书在规定诸州刺史举荐县令方面具有一定意义。 《册府元龟》卷六八《帝王部·求贤二》载玄宗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四月敕曰: 户口安存,在于抚育,移风易俗,莫先令长。知人不易,此选良难,专委吏曹,或未精审。宜令在京五品以上清官,及诸州刺史,及四府上佐,各举县令一人,并限敕到十日内,京官封状进,外官附状奏。所举人得官以来,一任之中,能有善政,及不称所举,其举主应须褒贬。 玄宗令内外臣僚各举县令的原因来自“知人不易,此选良难,专委吏曹,或未精审”,也就是说仅仅靠吏部的选官程序选任县令,无法达到知人善用的结果。。而靠多方的推荐,可以广纳贤才。而由刺史推荐县令的人选,“连职同官,见其踪迹”(注:[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六九《帝王部·审官》天宝十载(公元751年)诏,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78页。)对于地方上的人才了解得更为深入,让刺史举荐县令,有利于人才的选拔。同时还可以防止吏部在官员选任环节中的徇私。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好的,不过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它的弊端也暴露了出来。 一个人有才能是应该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的,即所谓“社会舆论”。在九品中正制盛行的魏晋南北朝,中正具有品评人物的特殊作用,对于被荐举人的选举入仕关系甚大,他们对于一个人的评价以及推荐对于这个人社会地位的升降往往具有重大意义。这种将选官之权赋予中正一人之手,无视社会舆论的作法,往往会造成人才的埋没和政治的退步。而玄宗的一纸敕文,同样将县令的荐举权赋予刺史一人的身上,其荐举的民主性便被剥夺了,这种单凭荐举人的个人好恶便能决定被荐举人的前途的做法,使得被荐举人的才能大打折扣。 唐中央似乎也意识到了这种做法背后所隐藏的危险,所以同时规定“所举人得官以来,一任之中,能有善政,及不称所举,其举主应须褒贬”,这种将被荐举人与荐举人的命运直接关联起来的规定,在此后的历任皇帝诏书中也频频出现,而且惩罚的力度也有逐渐加强之势。(注:《册府元龟》卷六九《帝王部·审官》玄宗天宝十载诏:“宜令天下太守各举堪任县令一人,善恶赏罚,必及所举。所司仍明作条例。”《全唐文》卷四六代宗《令举堪任刺史县令判司丞尉诏》:“其或任非称职,举不当才,顾多附下之心,非无不适之罚。其所举人授官后,如政能尤异,清白著闻,三两考后,仰本道观察使具状奏闻,其举主及所举官人,并量加进改。如懦弱不举,及暴政处置乖宜,并冒犯赃私等,议罪论刑,当亦连坐。宣示中外,知朕意焉。”《唐会要》卷六九《县令)载宪宗元和三年(公元808年)四月敕:“到任后,有罪犯,其所举主,准前敕贬罚。”武宗会昌六年(公元846年)五月敕:“如后犯赃违法,即连坐所举人及判官,重加惩贬。”)这样看来,似乎可以保证被举荐人货真价实了,不过,中央却忽视了另一个环节。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种刺史荐举县令的做法在唐代的具体执行情况,可见以下几例。 《旧唐书》卷一一七《崔宁传》:约天宝中,“崔宁,卫州人,本名旰。虽儒家子,喜纵横之术。卫州刺史茹璋授旰符离(符离属徐州)令……”《新唐书》卷二○○《儒学下·林蕴传》:“林蕴,字复梦,泉州莆田人。父披,字茂彦,以临汀多山鬼淫祠,民厌苦之,撰《无鬼论》。刺史樊晃奏署临汀令,以治行迁别驾。”《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51《大唐故卫州新乡县令王府君(希晏)墓志铭》:王希晏“转饶阳县丞,迁朝散大夫,试鄂州司马……州牧杨公择不羁之才,访询谋之士,举公为新乡(新乡属卫州,不属鄂州)县令。”《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会昌012《(上泐)朝散大夫行成都府司录参军上柱国徐公墓志铭》:“夏州刺史田公仰公完缉之才,表公为朔方县(朔方县属夏州)令。”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各州刺史对县令的荐举范围很广,既可以荐举本州县令,也可以荐举它州县令。其中,刺史可以荐举本州县令的做法,便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由于刺史和被推荐的本州县令同处一州,再加上州、县之间的上下级行政关系,荐举人和被荐举人之间的关系便变得十分密切。中央规定如果被荐举人的政绩优良或是恶劣,荐举人会随之得到相应的褒奖和惩罚。而县级的政绩无论优劣,是要先上报统辖该县的州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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