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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的州县关系(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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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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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州级参与对县级官员的选任
唐代县级官员,长官为县令,主要佐官有丞、主簿、尉,并为流内品官。县令作为“亲民之官”,与刺史一样,特别受到中央的重视。关于县令的除授,《文苑英华》卷八○四梁肃《吴县令厅壁记》:“大历十一年(公元776年),天官精选可以长民者,于是范阳卢公由太原府祁县令为之(吴县令)。”说明县令的选任权归中央。(注:关于唐代县令的选授,参见刘后滨《论唐代县令的选授》,《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7年第2期。)丞、簿、尉在武德、贞观时还是流外官,高宗以后始改为品官,亦由吏部除授。(注:[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六三《职官考十七·县丞附主簿县尉》,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除此四官外,县级还包括诸多胥吏和职役。这些吏职的设置因县的不同等级而有不同,那么,这些吏职是否也是经过中央亲自除授呢? 《唐六典》卷三○《三府督护州县官吏》: 功曹、司功参军掌官吏……选举……凡州、县及镇仓督,县博士、助教,中、下州市令及县市令,岳、渎祝史,并州选,各四周而代。(州、镇仓督,州、县市令,取勋官五品已上及职资九品者;若无,通取勋官六品已下,仓督取家口重大者为之。州市令不得用本市内人,县市令不得用当县人。博士、助教部内无者,得于旁州通取。县录事通取部内勋官五品已上;若无堪任者,并佐、史通取六品已下子及白丁充之。) 这说明州级对县级部分官员拥有选任的权力,同时规定了州级参与县级官员选任的范围。州与县虽然存在着上下级行政关系,但并不是县级的所有官员都可以由州级选任,只有县级的仓督、博士、助教、市令等流外官,归州级选任。此外,根据上引史料中的注,似乎县录事也由州级除授。选任的具体工作由州府的司功、功曹参军事负责。州级确定人选后,上报中央即可。关于州级选任县级官员的例子,史载不多,仅举一例,《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万岁通天011《大周故陕州桃林县博土杨(政)君墓志铭》:“至麟德二年(公元665年),被本州刺史卢承业追召补桃林县博士。”可见,州级选任县级官员的制度在唐代的确实行过。 隋朝建立后,强化中央集权,“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注:《隋书》卷七五《儒林·刘炫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721页。),将一切用人的权力都收归了中央。唐承隋制,任官之权悉归中央,县级官员作为中央派出的重要亲民之官,虽然一些职官官卑职小,却同样要由中央亲自除授。不过,唐廷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一些县级低级官员如胥吏、杂职等则是由州级直接选任的,然后上报中央即可,这一做法体现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 唐代县级官员的选任方式除了正常途径如科举、门荫及正常迁转外,荐举也是一个重要途径。唐代州级虽然无权除授县级主要官员,但规定州级官员可以荐举县级官员,从而使州级官员参与到县级主要官员的选任环节中来。 唐代规定,具有荐举县级官员资格的州级官员只有刺史,而刺史可以荐举的县级官员主要是县令,此外,还可以荐举县丞,如《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历029《唐故殿中监张(光祚)君墓志》:张光祚“妙年以纵横术干二千石,奏补易州满城县丞”。府尹还可以荐举本府县尉,如《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26《孙(成)府君墓志铭》:孙成“居累月,刘晏为京兆,采掇后来,以佐畿剧,遂奏授京兆府云阳县尉。邑中庶务,刘并委达,一境决遣而生风,诸曹仆邀而何数”。又如《唐代墓志汇编》元和065《李(虚中)府君墓志铭》:李虚中“河南尹奏疏授伊阙尉,佐水陆运事”。在唐代,像丞、簿、尉这类的职官,仅仅作为县令的佐官,而且品阶不高,所以唐廷对于这些职官的人选并不是十分重视。而县令是“亲民之官”、“政教之首”,与刺史拥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中央在选择县令方面十分慎重,随之便产生了其他官员荐举县令的方式。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刺史荐举县令的问题。 早在太宗时,便十分重视县令的人选,曾“诏京官五品已上,各举一人”(注:[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197页。),但是当时并没有让州级官员参与到县令的选任环节中来。此后,唐代中央曾不止一次下诏,令内外举荐县令,令刺史参与县令的举荐始于中宗景龙三年(公元709年)。(注:《册府元龟》卷六七《帝王部·求贤》载中宗景龙三年三月:“令内外五品以上举堪任刺史县令者。”刺史属于三、四品外官,应当属于内外五品以上官员的范围。)玄宗开元九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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