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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的州县关系(上)

时间:2009-7-24 13:47:12  来源:不详
一级的。所以荐举人刺史为了让自己得到褒奖,往往十分重视被荐举人县令的政绩。好的政绩他会将它修饰得更好,不好的政绩,也会被刺史所掩盖,修改成优良的政绩。荐举人可以不分贤愚地向中央推荐县令的人选,而不会担心被荐举人上任后的政绩优劣对自己的影响。这样,在地方上,荐举人与被荐举人互相勾结,完全违背了中央选拔人才的初衷,中央吏部的徇私之路被堵上了,而地方上刺史与县令之间的徇私之门却被打开了。
    清人王夫之曾对这种做法有过辩证的评论:“玄宗敕在京官五品以上、外官刺史、四府上佐各举县令,诚重之也。重之于举之之始,必将以保任分功罪,其得也,但得文饰治具之士,葸弱免咎,而无以利民;其失也,举主畏连坐之罚,而互相掩蔽以盖其奸;则保举之法,不足以肃官常、泽民生,固已。重之者,岂徒在选举之日乎?……开元之制,乍行之以昭示上意之所重,可也;据以为法,而弊即在焉。重者,用之重也,非一选举而可毕任贤养民之道也,用之重而治可几矣。”(注:《读通鉴论》卷二二《玄宗》,第660-661页。)可谓一语中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的弊端开始暴露,德宗贞元初,“诏天下举可任刺史、县令者,殆有百人。有诏令(司农卿薛珏)与群官询考,及延问人间疾苦,及胥吏得失,取其有侧隐、通达事理者条举,什才一二”(注:《旧唐书》卷一八五下《良吏下·薛珏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828页。)。这种现象唐代中央也不会意识不到,所以宪宗在元和三年(公元808年)四月又下达了一道敕书。《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载元和三年四月诏:
    所举县令,皆直言其事,不得妄有文饰,吏部举其事状,随事检勘者,令主司略勘资历,未究人材。 自今已后,宜委吏部精加考核,必使详实,不得同早选人例酧官。所冀举不妄施,官无虚授,仍令四时注拟。其观察使、刺史所举人,不得授以本州府县令。到任后,有罪犯,其所举主,准前敕贬罚。
    这显然是针对所荐举的县令名不符实的情况而下达的,“其观察使、刺史所举人,不得授以本州府县令”更是为了防止州县间的勾结掩饰,看来这两个问题已经成了刺史荐举县令的重大弊端,与玄宗的初衷已经南辕北辙。为此,元和四年(公元809年)正月,朝廷又对这种荐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唐会要》卷六九《县令》载中书门下奏:
    伏准元和二年制书,举荐县令等,前后敕文非一,有司难于遵守。今请中外所举县令,并随表状,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选人例,分入三铨注拟。平选人中,有资序、事迹、人才,与前举县令相类,即先注拟,时集望停。
    本来想通过荐举县令的方式来广纳人才,以弥补循资格制度的不足,现在,却又用循资格的办法对这种荐举加以限制,历史的发展有时就是这么富有戏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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