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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一位被遗忘的天文
郭嵩焘晚清被遗忘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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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遗忘的战争——咸丰同治年间广东土客大械斗研究》一书中有关问题与刘平先生商榷

时间:2009-7-24 13:47:29  来源:不详
匪纪略》说:“咸丰四年间,匪徒四起,募雇充勇,客民自恃有功,借剿匪名,泄其积忿,肆掠土乡,占据土田,互相报复。”[5](中册,第711页) 郭嵩焘《前后办理土客一案缘由疏》也说:“其始客民与土族杂居,各自为党,积不相能。咸丰四年恩平土匪围扑县城,知县郭象晋专募客勇以攻土匪,于是开平、高明、鹤山诸客籍群起以剿办土匪为名,或帮同地方官克复城池,因以积年仇恨土民之心,乘势报复,肆意屠杀,致成械斗巨案。”(第81页)可证“客人挟官铲土”并非“捏称”,而是事实。
对客民编撰的民国《赤溪县志》,《遗忘》仅根据其“近世人群进化,勇于私斗,当视为国民之耻”等几句话,就判断“相对而言,民国《赤溪县志》所述比较客观,故本章记叙新宁斗祸情事,以民国《赤溪县志》为主,另在适当的地方以‘按’的方式引用光绪《新宁县志》”,似尚欠缜密。其实民国《赤溪县志》就在这段话中说:“当日土客之斗,非自新宁始也,因于鹤山一隅,土族嫉客勇、分声仇杀而起。”(第150页)把挑起械斗的责任完全推到土民一方。 对照前引郭嵩焘和陈坤的记述以及其他大量记载,即可知民国《赤溪县志》刚好颠倒了事实真相:实际上开始时不是“土族嫉客勇”,而是“客勇嫉土族”。可见民国《赤溪县志》同样不可尽信。当然,客之仇土,归根结底是由于土著士绅对客民的长期压迫剥削,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械斗由何方挑动来判断是非曲直。
《遗忘》也认同民国《赤溪县志》把新宁县土客械斗的爆发完全归罪于土民的看法,指出:“在忍耐了两年之后,士绅李维屏等制造了一起阴谋,导致新宁斗祸骤起。咸丰六年初,士绅李维屏、陈兆松等人‘潜与开、恩土属联谋灭客’。他们担心一般土民不从,乃捏称曾截获本县客民与开、恩客属约期来宁起事函件,‘以声动之’,又物种此等书函,抛弃途中,故意让行路土民拾获,互相传播,于是,‘土众受惑,起而仇客’……咸丰六年三月初,土民突然率众来攻,焚掠那扶之厂下、金坑等10余村,打死打伤客民壮丁100余名。十二日,东山局客勇来援,会同抵御,毙土人400余人,为了报复,又焚毁土村20余处。”接着,《遗忘》引了光绪《新宁县志》“三月十二日,那扶、万顷洋客贼勾连恩、开客贼焚劫那扶等处二十九乡”等语后,就说:“从时间上看,系土民先动手。”(第150—152页)
其实,光绪《新宁县志》和民国《赤溪县志》对土客械斗的描述都远不是忠实的历史纪录,均有隐瞒歪曲捏造之义。要判断事实,必须考虑当时的大环境。新宁县的土客械斗,爆发于咸丰六年(1856年)三月。而邻近的鹤山县、开平县、恩平县土客械斗均爆发于咸丰四年(1854年)十一月,高明县土客械斗爆发还要更早一个月。新宁县土客械斗爆发之日,正是邻近各县客民势力达于极盛之时。咸丰五年(1855年)“十一月廿一日,高明壮勇屯扎泽河,众至二万有余,与客人相敌,仅一交锋失利,即畏怯奔窜,追逐被杀者三千余人,另绅士十余名。廿二日,客贼肆焚劫掠,凡泽河、榕树、板村及土籍小村,俱为贼蹂躏。时五乡实有人在泽河帮仗。廿四日,括双桥上下三村,烧房舍百余,杀人六七十,财物一空……十二月,新兴、开平、恩平、新宁等县,土客械斗,土人败绩,凡尖石、黄村、蕉园、南坑、西楼、高芦坝、书台、齐洞、白村、奄村、良田等村,不可枚举,尽为客贼所占踞。适值米贵,饿死无数。咸丰六年(1856年)正月十七日,客贼又灭罗村,墙垣倒塌,宛如平地,被杀者数百人。”[5](中册,第1020页) 在客民气焰大张,全面出击,新宁县土民四面楚歌、朝不保夕的情况下,新宁土民士绅再愚蠢贪婪,也不可能在忍耐了两年之后,选择这个最为不利、毫无胜利希望的时刻主动向客民发动自杀性的进攻。而开平、恩平土民当时濒临绝境,自顾不暇,又哪有余力旁骛,与新宁土民联谋进攻新宁客民?
其三,《遗忘》记:“同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高廉道英秀赴任,府经历朱维诚解饷赴高州,两起人马同行。英秀乘肩舆先行,朱维诚与代理恩平知县陶銮押饷在后,至(恩平)石峡黄陂,客家将英秀及随人等拥护人乡,以自己受土著欺凌要求代为伸雪……最后,客民将英秀送出回县。”然后评论到:“客民本希望官府能体恤自己所处的境地,以达到‘土客联和’的目的,不料,这一和平之举,招来了更大的灾祸。”(第138—139页)此处未注明出处,对照之下,即可知其原始出处是陈坤《粤东剿匪纪略》,但略去了:“饷银遗失”一语。[5](中册,第729页) “饷银遗失”一语,在此处非常关键。宣统《恩平县志》记:“客逆既抢饷银,复掳英道及眷属,后由邑侯与那扶营弁重金赎回。”[5](下册,第1575页) 客民此举,是对清政府的严重挑战,安能称为“和平之举”?《遗忘》也有引录宣统《恩平县志》等史科,但在论述时对“饷银遗失”避而不谈,不无为维护自己观点而“剪裁”史料之嫌。

    三、技术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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