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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对唯物史观的审视
彩图说明──★图3  李
李大钊对近代西方史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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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

时间:2009-7-24 13:47:52  来源:不详
止政府专制。凡“立宪国均有二大党以上之政党,相砥相砺相监督,更迭而撑其政局;议院制的内阁,同时又为政党内阁,甲党在朝,乙党在野,甲党一有失政,乙党必将击之不遗余力,政府既为舆论所不容,其内阁立即倾倒,乙党即起而代之,断不容其恣睢暴戾,为所欲为也”[1](p616)。由此可见,当时的李大钊是十分推崇多党制的政治制度的。
  5.法律颁行程序问题 李大钊将世界各国国家元首与议会之间在法律颁行过程中的职权范围分为三种:裁可权、批行权和不裁可权。裁可权指国家元首对议会同意的法案有绝对的权威,可以使它成为法律或不成为法律;批行权是指国家元首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案仅看它是否依正常程序制定,对法案的内容却没有裁决的权力;至于不裁可权,李大钊以美国国会与总统颁行法律的程序为例,详细解释了它的运作过程。他说:“凡议会议决之法律案,咨请元首公布,元首不置允诺,得于公布期内,声明理由,咨回议会,请其复议,是即不裁可权也。”[1](p635)美国国会议决的法案,必须由总统签署公布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该法律案,就在公布期内将其法案并理由一同退回国会复议,如果国会两院复议都通过了此法案,那么,此法案就可以不经总统签署而直接成为法律;如果此法案在任何一院被以三分之二票否决,它将永远不得成为法律。李大钊认为,不裁可权有两大好处:“一以为行政部保其宪法上之权力,俾其意思得表示于法律;一以防有时遭政治的激昂易为躁妄恶劣之立法,而以救其敝。实宪法上最完善之规定也。”[1](p636)
  6.内阁体制问题 一战爆发后,英国、法国的内阁纷纷发生倒阁或内阁改革,在政体上出现无部阁员或二重内阁等新事物。无部阁员指内阁中的一些议员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他们多以在野党成员身份加入内阁,目的是为使内阁听取更广泛的意见;二重内阁则指战争期间,为军事决策迅速以免贻误战机而增设的军事内阁,它与原内阁并称二重内阁。李大钊曾专门撰写文章对它们进行分析、介绍。他指出:“军事内阁之组织,其主要原因,虽在阁员人数较众,议事每欠敏活,或致贻误军国,故依是以缩小其局量而迅锐其机能;而无部阁员之增设,其唯一旨的,乃在求加重内阁之品量,广罗异派之中枢,以分政府之责任,而固一致之基础。”[2](p534)任何政治制度都需要因时变革,代议制虽有许多优点,但在战争期间却暴露了它的弊端。因此,一战时,英、法为了应付战事,采取增设军事内阁和增加无部阁员的举措。李大钊认为,此二者“久而久之,必将以此变革为世界立宪政治开一新纪元”[2](p535)。可见,他是赞同变革的,并希望在变革中产生更合时宜的宪政体制。


  (二)在宪政措施方面,李大钊针对《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提出了以下措施:
  1.裁都督 辛亥革命胜利后不久,李大钊认为,中国实行宪政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都督林立,军阀割据,中国无法形成统一局面。他说,面对宪法,都督竟“视若无物”,“今人不察,徒yín@①yín@①于中央之是防,而不知跳梁违宪者,实不在总统,而在都督也,不在中央,而在地方也。且政府违宪,制以都督,都督违宪,又将奈何?……吾民不欲拥护宪法则已,如欲拥护之,当斯之际,舍首行裁撤都督,其将奚为?”[1](p588)实行宪政,必先遵守宪法,拥护宪法则必先裁都。都督一日不裁,则宪政一日不能真正实现。为了达到裁都,真正实现宪政的目的,李大钊还提出了四项具体方法,即由中央收回军政实权、简任省尹、划分军区及废除都督名义。
  2.实行一院制 近代以来,西方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两院制,当时中国也有不少人主张模仿西方的政治体制,但李大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二院制乃英伦历史上之遗物,迄今已成强弩之末”[1](p614)。这种体制不适合中国国情。首先,从国民状态来说,“统察社会,实无阶级之可言,较之欧美大有殊异,益以共和告成,五族平等,天赋人权,理论固不容有所轩轾,平民政治制度,更不容特设阶级,则此说之不容于民国,勿俟喋喋矣。”[1](p615)其次,就议政慎重而言,二院制虽有慎重的优点,但也有迟滞的缺点;一院制虽然有轻率的缺点,但却有迅速的优点,所以两相比较,“利害得失,适相平均,决非二院制独优,一院制独劣也”[1](p616)。而且“吾华人性素迟缓,一事之败,败于轻率者少,败于游移者恒多,与其防轻率之弊,不如防延缓之弊之为愈也”[1](p616)。实际上,李大钊所探讨的这个问题已涉及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最后,就调和冲突来说,与其沿用二院制,不如直接采用议院制的内阁制。针对当时有人提出的实行一院制容易导致专制政府的观点,李大钊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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