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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对唯物史观的审视
彩图说明──★图3  李
李大钊对近代西方史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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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

时间:2009-7-24 13:47:52  来源:不详
2](p340)不仅如此,李大钊还将自由看作是人生价值,而这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宪法来做保障,“盖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宪法上之自由,为立宪国民生存必需之需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2](p432)。他尤其强调思想自由,认为思想自由除需提供法律保障之外,也需要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尊重对方的这种自由,否则便不能形成自由争辩的精神和实行宪政的社会环境。他说:“但察其是,勿拒其非,纵喜其同,莫禁其异,务使一群秉彝之所好,皆得相当之分,反复辩论,获其中庸之理以去。最后彖定之辞,勿得轻用,终极评判之语,勿得漫加。健全之舆论成,而美满之宪政就矣。”[2](p354-355)同时,对于思想自由的内涵及其与宪政的关系,他作了如下解释:“盖立宪政治之精神,即在使国民得应有尽有之机会,对于凡百国政,俾人人获以应有尽有之意思,如量以彰布于社会。而社会之受之者,亦当虚心察之,不当以成见拒之;当以尚异通之,不当以苟同塞之;当存非以明是,不当执是以强非;当以反覆之讨论求真理,不当以终极之判断用感情。如是则真正之理实,适宜之法度,始得于群制杂陈、众说并进、殊体异态、调和映待之间,表著于政治。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之所以可贵,而代议政治之所以为良也。苟行代议政治之国,此类尊重自由之风习,必使熏陶培养以弥纶乎社会个人之间,奉为金科玉律。其持己之严,至尊重他人之自由,与要求他人尊重己之自由相为等量,则自由之基始固,立宪之治始成。”[2](p507-508)
  3.法治精神 立宪政体实质上是法治政体,它与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封建专制政体是截然相反的。在中国,由于实行了几千年的人治,不仅封建统治者不懂得依法行政,养成了专断习性,广大民众也几乎没有法治观念,养成了盲从的奴性。李大钊认为,“此性不除,终难以运用立宪政治于美满之境”[2](p350)。提倡法治精神,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和法制作保障,而当时的中国要么无法可依,固守封建人治的恶习,要么从形式上照抄西方国家法律条文,形成军阀混战、争权夺利、理法不存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李大钊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了理法互补,相依并存的主张。他说:“盖法易腐而理常新,法易滞而理常进。”[2](p356)国家以法律为存在前提,人以理为生存价值。“故立宪国民之责任,不仅在保持国之权威,并宜尊重人之价值。前者政治法律之所期,后者学说思想之所为。前者重服从、尚保守,法之所禁不敢犯也,法之所命不敢违也。后者重自由、尚进取,彝性之所趋,虽以法律禁之,非所畏也。彝性之所背,虽以法律迫之,非所从也。”[2](p356)所以,必得理之力与法之力有机结合起来,使其相互促进,“既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开其基,更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去其障,使法外之理,无不有其机会以入法之中,理外之法,无不有其因缘以失法之力。平流并进,递演递嬗,即法即理,即理即法,而后突发之革命可免,日新之改进可图”[2](p357)。实际上,这时的李大钊已经提出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
    三
  由上述可知,李大钊的早期宪政思想是十分丰富的,有些内容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历史的限制,当时的李大钊还没有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其早期宪政思想也带有明显的局限性,突出表现是:
  (一)由于当时的李大钊还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其思想明显带有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色彩,对当时的社会现实缺少本质的认识。例如,他曾一度对袁世凯抱有极大幻想,他所提出的裁都主张,虽然目的是为了打击地方军阀势力,但也打击了南方的革命党,客观上帮助了袁世凯以武力统一中国,实行封建统治的行径。
  (二)从李大钊早期的一系列宪政主张来看,基本上局限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的范畴。他希望在中国建立立宪政体,积极参加关于宪法的讨论,并创办《宪法公言》专门研究制宪事宜,主张采用一院制、实行间接选举、限制选举,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不改变国体,这些主张是无法实行的,因此,只能陷入空想。
  (三)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中带有明显的调和主义色彩。他在《政治对抗力之养成》一文及后来的论述中,多次提出制定宪法要调和各种势力的利害冲突,完全没有认识到当时的民主进步势力与封建专制势力是无法调和的,只有彻底推翻封建势力的统治,才能真正实现宪政。
  (四)他积极热情地倡导法治,但却并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弄清宪政与法治的关系。他摒弃了人治,但又不自觉地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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