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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的发展与改革

时间:2009-7-24 13:47:59  来源:不详
可分为主要机关、辅助机关和联合国专门机构三类。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principal  organs):大会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这六个主要机关,是由《联合国宪章》确规定设立的,堪称联合国的固有机关。
  联合国的另一类机构是为数众多的辅助机关(subsidiary  organs)。联合国辅助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秘书处的下属组织。《宪章》赋予各主要机关“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的权力,但对于具体应设立何种辅助机关没有明文规定。在各主要机关中,以大会和经社理事会设立的辅助机关为最多。属于大会的除有大会的各主要委员会、程序委员会和其他一些会期和常设委员会以外,还有在各不同时期设立的有关机构,包括各种基金、规划和会议,如1946年的裁军委员会,1959年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1964年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65年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73年的世界粮食理事会,1984年的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等。属于安理会的有存在于1948-1950年的印度及巴基斯坦委员会,联合国军事参谋团等。属于经社理事会的有6个职司委员会:统计委员会、人口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麻醉品委员会;6个常设委员会:方案协调委员会、自然资源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政府间机构谈判委员会、跨国公司委员会和人类居住委员会;5个经济区域委员会:欧洲经济委员会、拉丁美洲经济委员会、非洲经济委员会、西亚经济委员会和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委员会;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机构,如1953年成立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64年的联合国发展计划委员会,1971年的科技发展委员会等。
  联合国各种辅助机关的作用、组织形式、职权范围与活动程序等,差别甚大。各主要机关对其所设立的辅助机关的组织结构与职能,亦可随时加以变更或终止。总体看来,随着联合国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辅助机关的设立一直呈不断扩展的趋势。
  联合国的第三类机关是联合国专门机构(the  Specialized  Agencies  of  the  UnitedNations)和其他类似组织。与前两类机构不同,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其他类似组织并非联合国本身的直接下属机构,而是根据《宪章》有关规定被纳入联合国体系的一类比较特殊的专门性国际组织。目前,这类组织已发展到18个。它们是:(1)国际电信联盟;(2)国际劳工组织;(3)世界卫生组织;(4)世界气象组织;(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7)国际复兴开发银行;(8)国际开发协会;(9)国际金融公司;(10)万国邮政联盟;(11)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4)国际海事组织;(15)国际农业发展基金;(16)国际原子能机构;(17)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18)世界贸易组织。(注:有关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请参见江国青:《联合国专门机构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46页。)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法律结构上来看,它们与联合国并非隶属关系。这些专门机构有各自的成员国、基本章程、组织结构、议事日程、经费来源及工作总部。但是,根据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签订的“关系协定”(relationship  agreement),它们应通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同联合国在工作上保持相互配合与联系。它们与联合国之间得互派代表出席对方的会议,经请求时,互相把议事项目列入会议议程;彼此交换文件与情报。此外,各专门机构还定期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经社理事会有权对其工作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事实上,联合国根据有关规定而开展的国际经济与社会合作方面的活动,大部分是由这些专门机构作为执行机关来完成的。
  (三)联合国职权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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