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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时间:2009-7-24 13:48:02  来源:不详
从理论上讲并未成为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主要工具。然而,一个惯于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迟早会将压迫他人的手段强加在自己人的头上。按之史实,仅在西周时代,统治者就大肆宣扬“明德慎罚”[8],忙于抛出“九刑”、“吕刑”来“威民”,这不是很说明问题吗?在这里,我们要着重指出的是,从历史上看,中华法系从它出现之日起,就不是以保障人的权利不受侵? 肝康牡模鼋鍪且恢侄匀说某头J侄巍?nbsp;
    到了春秋时代,社会发生了“礼坏乐崩”的巨变。在这场巨变中,传统的“礼”再也无力用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了,于是社会陷入空前未有的失序状态。在血与火的熬炼中,人们不约而同地在思索着一个问题:如何重建社会的有序性?为此,在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中,各个学派竞相抛出这方面的主张。其中法家学派所提供的一套有关这方面的理论引起了秦国的专制君王,诸如秦孝公以及后来的秦始皇的特别兴趣。法家理论的出发点是“暴力万能论”和“君权绝对论”。在这个大前提之下,这一学派力倡将过去作为“礼”的辅助手段的“刑”提升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主导地位,用以代替渐趋失灵的“礼”。法家人物把经过他们改造过的“刑”称之为“法”。这种“法”虽然也不遗余力地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9],但它决不是宪法、私法,而是适应战国时代那种战争状态的军法和刑法,一句话,是专制君王使用暴力手段实现国家意志的唯一工具,可见,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渗透着令人畏惧的血腥气。 

    二 

    我们说过,秦始皇极力主张“事皆决于法”。然而却又“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10]难道秦始皇的思维发生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谬?否,对于秦始皇及其追随者来说,这二者之间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简直就是统一的。因为秦始皇自认为他就是“法”的化身。他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还是执政者,总之,他代表三位一体的国家意志。所以,“事皆决于法”还是“事皆决于上”,在秦始皇及其追随者看来完全是一回事,根本没有任何区别。对他来讲,“法治”也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两者毫无对立可言。我们只有从这里出发,才能真正地理解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秦始皇所以能够走上“法治主义”的道路,并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对战国时代的特殊情况考察后,我们得知,虽然当时诸子百家提出形形色色的政治学说,但到了战国晚期,“七雄”之间白热化的厮杀清楚地告诉人们:只有“法治主义”可以救乱世。因此在这时,“法治主义”几乎成为一股压倒一切的强劲的社会思潮,即使是以宏扬“仁义”为己任的儒家思想大师荀况也公然将“法治主义”塞进自己的学说中,以此来迎合时代的需要。至于他的高足弟子韩非和李斯的弃儒投法,就更能说明这个时代的风气了。秦始皇沐浴在这样的时代气氛中,自然要受到这种时代风气的熏陶。 
    此外,在战国“七雄”之间长期的力量角逐中,秦国最终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在秦始皇即位之初,这种优势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定局。而这种优势地位则明显地标志着秦国自秦孝公以来的“法治主义”的胜利。史册有证,秦自孝公以后的历代君主,几乎都是“法治主义”者。这种传统的形成并非因为秦国的君主代代都是天生的“法治主义”者,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商鞅变法使“法治主义”在秦国扎下了深深的根,在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形成了系统的、牢固稳定的、有可操作性的一整套制度。这套制度制约了、支配了秦国历代君主的意志和行为,使他们无法偏离秦国既定的“法治主义”的轨道。 
    不过,在这里我们也决不能忽视人的个性,特别是握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王的个性对历史进程的重要影响。如果历史的进程可以假设的话,我们设想秦始皇的生父吕不韦当了秦国的国君(完全有这种可能),统一后的天下能否出现像秦始皇治下的那种暗无天日的情况?我们说,肯定不能。我们从反映吕不韦政治思想的《吕氏春秋》中了解到,吕不韦积极倡导、实行开明君主专制,反对严刑酷法,允许思想的自由化和多化,试图实行分权制……这些主张基本上是与秦始皇的政治思维针锋相对的。问题是在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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