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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时间:2009-7-24 13:48:02  来源:不详
更是名目繁多、不胜枚举了。当时的刑罚所以如此名目繁多、阴森可怖,那是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制造一种秦始皇所需要的“黑色恐怖”气氛,才能够使那些笼罩在“黑色恐怖”阴霾下的人们达到李斯所说的“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19]的火候,从而使帝国的臣民成为任之驱使的人形畜生! 
    当然,我们有必要指出,如上那些秦帝国的法律古已有之,大多数并非秦始皇所始创。而且这些法律后世也不是没有。只要稍事观察,我们就不难发现,在数千年的中国专制社会里,以这种“严刑酷法”为内容的“法治主义”几乎是无代无之。如果从这个角度去看,我们似乎没有理由单单去谴责秦始皇一个人。确实,只要专制主义存在,“黑色恐怖”的阴霾就不会消散,真正意义的法治主义就不会实现,等等。 
    但是,我们所以要特别提到秦始皇的“法治主义”,那是因为在这位皇帝的治下,“法治主义”已经被绝对化为国家意识形态,其目的的卑劣,手段的残酷实属罕见,那种公然以天下人为敌的本质实在叫人深恶痛绝。倘若说以后的少数帝王还稍微懂得一点“文武之道,一张一弛”的道理的话,那么秦始皇则更迷信“暴力万能论”,更相信在“法治主义”的大旗下,他的任何想法都能够变成现实。基于此,他竟然把在战场上用来对付敌人的办法拿来对付自己治下的民众。在“法治主义”思想的支配下,他有意制造恐怖气氛,他视民为草芥,他把法律当成是他可以随心所欲滥用的皮鞭和屠刀。为了满足他那毫无止境、荒诞不经的丑恶私欲,法律在他手中不仅不是制止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的工具,相反却成了制造“犯罪”的工具,这在历史上实属罕见。 
    为了制造“犯罪”和“罪犯”,他不仅“专任刑罚”,把“刑罚”绝对化,而且在“刑而不赏”的同时,又把“重刑主义”推向极端,把本已十分严酷的秦法变得更加严酷。比如,帝国建立后,他接连颁布了“妄言法”、“焚书令”、“挟书令”、“诽谤法”等禁锢思想的苛法。另外又把已有的刑法作了加大惩罚力度的处理。如,秦统一前的《徭律》规定:“失期三日到五日,;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20]到了秦始皇手中居然改为“失期,法皆斩。”[21]简直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上有好之,下必有甚焉者。秦始皇的“繁刑严诛”的“法治主义”的实行,仅仅靠他一人是无济于事的。好在,在专制政治中,一个独裁君王想找到落实自己思想的马前卒并非难事。当时那些由军功地主和知识分子转化而来的官僚集团就是对他的精神的最好领悟者和政策的积极推行者。“吏治深刻”是历代对秦帝国官僚集团的最恰当、最公允的评价。秦帝国的“吏治深刻”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呢?据史书记载,当时定立了一个血淋淋的标准,即“杀人众者为忠臣”。[22]那么这个标准具体落实的情况又怎样呢?在《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中有段这样的记载:当时有个范阳令,他在任十年,“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然而慈父孝子莫敢公(指范阳令)之腹中者,畏秦法耳。”秦帝国的一个小小的县令竟然如此凶残横暴,其它的各级官员那就更不在话下了。这样,在“黑色恐怖”笼罩下的秦帝国就成了“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路,断狱岁以千万数”[23]的大监狱。 
    在这个大监狱中,秦始皇又有意不断地补充进一批又一批以“罪犯”为主力的、无偿的、非生产性的劳动大军。他们按照秦始皇的意志,在各级官僚的摧逼下,源源不断地开向秦始皇最需要他们的地方。真难想象,在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的治下,人人都有“罪”,并且使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蜕变为人人在惩罚面前平等。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终于把秦帝国境内的大多数人推向绝境,但也为秦帝国的毁灭埋下了伏线。 
    引文 
1.10.17.18.《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3、258、236、238页。 
2.桓谭:《新论·王霸》,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页。 
3.杨伯峻:《孟子译注·告子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76页。 
4.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83页。 
5.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页。6.《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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