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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桧归宋的讨论

时间:2009-7-24 13:48:06  来源:不详
胆之勤,为一旦噬脐之悔,可胜惜哉!”②

如果硬要将朱胜非归之于投降派,岂非是太冤枉了。何宗礼先生引用《秀水闲居录》,摘自《中兴小纪》卷9,其实,此段文字经人修《四库全书》时篡改,如将“挞辣”改译为“达兰”,“虏”改为“金”之类。他另在注中说:“《会编》卷二二0所载略同。”这里涉及一个如何用较原始的记录和版本的常识性问题,即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四库全书》。今存较原始的《秀水闲居录》有关摘录正见於《三朝北盟会编》卷220,因为此段文字未经清人篡改。然而何宗礼先生对此问题似乎并不在意,类似的情况在《南宋史稿》中并不罕见,这只怕有一个史学的基本素养问题。以下摘录《会编》原文,从秦桧拜相开始:

“未几,桧果相。次年,植党以排吕颐浩,上乃悟,尽逐其徒,桧亦罢政。前一日,召当制学士綦崇礼,谕以桧二策,仍出其元奏云:‘以河北、河东人还金虏,以中原人还刘豫,如斯而已。’令载之制词。至四年,虏使李永寿、王翊来聘,①参见中华书局标点本《老学庵笔记》前言注①。②《三朝北盟会编》(以后简称《会编》)卷176,按众宰执上奏时间,《会编》系于绍兴七年,应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后简称《要录》)卷87绍兴五年三月所载为准。



首言此事,正与桧语合。盖桧自京城随虏北去,为彼大酋挞辣郎君任用。虏骑渡江,与俱来,回至楚州,遣舟送归。桧,王仲山婿也。仲山别业在济南府,为取数千缗,赆其行。其后挞辣统兵犯淮甸,朝廷遣魏良臣、王伦奉使至其军中,数问桧,且称其贤。乃知桧之策出于虏意也。桧之初归,自言杀虏人之监己者,夺舟来归。然全家同舟,婢仆亦如故,人皆知其非逃归也。”

按何宗礼先生摘引的《中兴小纪》文字无开头到“正与桧语合”一段,亦无“其后挞辣统兵”到“出于虏意也”一段,“婢仆亦如故”的“如”作“无”,当然以“如”为优。朱胜非的记录旨在说秦桧“北人归北”的建议乃“出于虏意也”,这当然是证明秦桧身份重要线索。此外,“桧之初归,自言杀虏人之监己者,夺舟来归”,这当然也是秦桧自己留下了重要的破绽。

何宗礼先生说:“只要具体分析一下朱胜非的这段话,就会知道其攻讦成分多于事实,不足令人凭信。”他又具体分析说:“胜非闲居八年,绍兴十四年(1144)卒。《闲居录》正是他晚年退居秀水(今浙江嘉兴)时作。但是,本书既有不利于秦桧的内容,在胜非生前是决不可能流传于世的,反之很难说没有后人附益之辞,这是疑问之一。楚州距济南有上千里之遥,未知金人豢养秦桧为奸细,何必非从那里取王仲山别业之钱以赆其行?这是疑问之二。有宋铜钱,一缗重五斤。千缗则达五千斤,桧长途跋涉去南宋,让他携带这么重的货币以行,未知为了达到什么目的?若谓并非铜钱而是金银,胜非又安得而知之?这是疑问之三。宋代国史及秦桧《北征纪实》皆言桧借故逃脱,并未有“自言杀虏人之监己者,夺舟来归”之语,而胜非为何要作如此记载?这是疑问之四。”

按《宋史》卷203《艺文志》著录有“朱胜非《秀水闲居录》二卷”。《文献通考》卷217载:“《秀水闲居录》三卷,陈氏(振孙)曰:‘丞相汝南朱胜非藏一撰,寓居宜春时作,秀水者,袁州水名也。’”此段是摘录《直斋书录解题》卷11。今存《说郛》 41有此书残编七条,类似笔记小说。按朱胜非最后“奉祠八年,寓居湖州僧舍”而病死,①并非寓居秀州,即今嘉兴,何宗礼先生说他“晚年退居嘉兴”,系误。至于他何时寓居宜春县,已难于稽考。宋人对《秀水闲居录》的作者并未提出怀疑,如《三朝北盟会编》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两大史书中都广泛引用此书,李心传又往往在《要录》注中作了考辨和取舍。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三月乙卯注,可知《秀水闲居录》中时间最晚的一条记载,可能是叙述当年科举的舞弊:“是年有司观望,所荐温士四十二名,桧与参政王次翁子侄预选者数人。前辈诗云:‘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今不然矣!”李心传在注中引用此说,是作为正文的依据。诚如何宗礼先生的①《要录》卷152绍兴十四年十一月乙丑,《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5。

3推断,《秀水闲居录》得以躲过当时很厉害的文禁,是很不容易的,但此书毕竟在文禁后传世了。

何宗礼先生认为,“很难说没有后人附益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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