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这样做完全是有可能的[7]。但作者在此书中又说汉代在医药学及医疗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留下了不少有关病历、医方和当时边郡医疗制度的文书资料。并再次以简4·4A、4·4B为例,说它是当时下级机关上报给侯官的“病吏卒名籍簿”,也以简58·26的规定,认为患病者的生病年月日、患何病及病愈否,都要向侯官呈报名籍,而4·4A、4·4B“是执行这一规定的体现”[8]。高敏先生在他的《简牍研究入门》一书中表示,因《居延汉简甲乙编》45·15号简文有“病卒名籍”名称,但在简牍中又找不到一个完整的“病卒名籍”,所以他认为简4·4A、4·4B即属于“病卒名籍”,因为“上述二简(其实是一支简的正反两面)所载,虽无‘病卒名籍’之名,却有病卒名籍之实”。此简所罗列的都是一些下级戍卒人员,也是患病者,把有病的戍卒名单放在一起,非病卒名籍而何?最后作者还对“病卒名籍”的书写体例与格式作了一些说明,当然也是根据《居延汉简甲乙编》简58·26的记载,认为此简可能就是关于“病卒名籍”书写格式的规定,要求写清楚病卒所在隧名和姓名,所患何病、从何时起患病以及病情与治疗情况等等[9]。这些论述当中只有李均明、刘军二位最简单,他们把此简归入“病名籍”,并认为“病名籍”是伤病员的名单[10],仅此而已。[11]
从以上论述可以明显看出,王震亚先生的结论前后矛盾,而且如果马明达先生与他的这种推理有可能,那么医务人员当时根本不必要四处跑动,巡回治疗,既然病情大家都一样,大可让他们按药方治疗,简牍中大量“药方文书”的作用虽然可能与此无关,但至少说明存在这种可能,也使他们的推理不足以说服人。而高敏先生虽把它归入“病名籍”,但口气不怎么肯定,似乎因材料问题而迫不得已这样做。只有李均明、刘军二位对它的归属问题不容置疑,就其内容似乎只有把它归为“病名籍”一类,才能很好的解释这种现象。但为何这些观点会有分歧,到底此牍性质如何?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病名籍”或“病卒名籍”可以肯定一点[12],是关于一般戍卒的病情病况了解的记载材料,燧长、侯长生病有专门的请病文书——病书[13]。因为他们是坐守一方的长官,每天的工作都得照常进行,所以他们生病,必须向上级报告,并申请病假和治疗,侯官根据他们上报的文书给予诊治和工作上的安排,因为他们位置的暂缺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可由简牍中大量出现的下级或他属吏“守”、“行”、“兼行”看出来。除此之外,侯官还根据这些上报文书作为燧长、侯长“劳绩”的考察凭据,这整个过程就成了另一种文书——吏病及视事书卷,如:
阳朔二年正月 阳朔二年正月
▓尽十二月吏病 ▓尽十二月吏病
及视事书卷 《甲乙编》8·1A(甲二四四六) 及视事书卷 《甲乙编》8·1B(乙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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