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代下层妇女生活,正史中记载很少。而上个世纪出土的居延汉简中有部分是记录屯戍吏卒家属情况的,本文试根据《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和《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所录释文,对汉代居延地区下层妇女生活予以考察[①]。
一 一夫一妻制
在居延汉简中载有屯戍吏卒家庭人口的资料共65条,根据所载内容可以把它分作三种情况:
第一,有妻型。这种情况的材料共52条,占所统计总数的80%。如果不是简文缺损,相信这种情况的材料会更多。其中夫妻子型或夫妻型的家庭为40个,占这类家庭的76.9%。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汉政府的政策紧密相联。因为汉代在居延屯戍的人员除一般士卒外,还有很多罪人减刑戍边,而罪人在远戍时往往“妻子自随”。如汉明帝时曾多次诏令“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屯朔方、敦煌、五原等西北边塞,而且“妻子自随,父母同产欲求从者恣听之”。[1]开始可能要求并不甚严,后来逐渐成为严格的制度,妻子如有不到者,皆以“乏军兴”罪论处。[2]而边塞苦寒,路途遥远,大多囚徒除妻子自随外,父母同产多留在内地故土。因此,简文中见到这类核心家庭较多。
第二,无妻型,也就是残破型家庭。如
(1)第十五隧卒陈齐 子大男恭年十五 三石六日取 卩
E.P.T40:27
(2)∕子大男□年二十用∕
∕母大女婢年五十用谷∕ E.P.T65:222
第三,其他。这一类主要是由于简文缺损,我们不能判断其有无妻子,这种简文共两条,即E.P.T65:290和E.P.T65:401。如
∕□年卅四∕
男朝年十 E.P.T65:290
我们知道,汉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盐铁论·散不足》便提到当时封建贵族妻妾“诸侯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御,富者盈室”的情况。关于下层百姓由于经济困顿、聘金数目可观等原因,我们设想应该实行一夫一妻制或根本娶不起妻子。如早年的朱买臣,陈平等。而居延汉简有关屯戍吏卒家属的记录,印证了我们的想法。首先,有妻型的简文共52条,而这些简不管是简文完整亦或缺损者,无一例外均为一夫一妻。其次,有妻型简中除了两条的男主人是居延戍边低级官吏即隧长外,其余均为戍卒,所以这些简文反映的应是居延地区下层百姓的生活。如
(1)永光四年正月已酉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孙第卿年廿一
子小女王女年三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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