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和二年政策更加优惠,诏曰“《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姙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着以为令。” [6],不仅产子者勿算三岁,其夫也可以不纳算赋一岁。
由于国家政策的倡导,汉代盛行早婚习俗。彭卫先生曾对汉代婚龄有详实考证,认为汉代女子正常婚龄为13-17岁[7]。上表中,张辅妻南来年15,奉世妻倚郎年16,伍尊妻女足年15,虞护妻胥年15,王并妻严年17(女2岁)。由此可见,居延女子结婚年龄也应多为15、16岁,或更早,早婚现象在居延地区也很普遍。
表中也有4位女性年龄较大,而无子女,她们是简号274.28的母(51岁),E.P.T65:384中的宪君(35岁),E.P.T40:215中的□君(31岁),E.P.T44:39中的方(35岁)。这里除了E.P.T44:39为一完整简外,其余均为断简或有多个文字不能释出者,因此,这并不影响我们得出居延下层女性婚龄低小的结论。
第二,育龄较高。汉代统治者的早婚政策,是基于对人生理发育的朴素认识而制定的,如《黄帝内经·素问》载:“女子七岁,肾气盛,齿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太冲脉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然而,由笔者所统计的居延地区下层女性生育情况来看,汉统治者所希望的以早婚而早育并未实现。上表中,生子女的女性共23位,其生育年龄总和为486岁,平均育龄为21.1岁,也就是大多数人在结婚几年后才生育子女。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是生理成熟度不足。尽管女性在十三、四岁时“月事以时下”,但体格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不利生子。对此,古人早有认识。如南齐褚澄在《褚氏遗书》中便提到:“男虽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虽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阴阳气完实,而后交合。则交而孕,孕而育,育而为子坚壮强寿”,反之则“交而不孕,孕而不育,育而子脆不寿”。
二是社会成熟度不足。十三、四岁的女孩子,还未完全长大成人,即使生育子女,也不能象成熟的母亲一样照料、教育子女,使子女健康成长。西汉王吉就曾说过“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8]
今天的心理、生理科学都证实,古人所主张的晚婚晚育思想是科学的,其所提倡的生育年龄也与居延地区下层女性实际生育年龄大体一致。
三 官府给食粮
居延汉简中常见一些如下的简文:
∕戍卒家属在署廪名籍 月小∕ 191.10
∕元寿二年十一月卒家属 廪 名籍 276.4A
汉代,边塞戍卒及其随军家属的食粮均由官府按月统一发放。以上简文便可能是家属廪食的流水账的起始题记。下面是发放和领取食粮的记录样本,一个是单独发放,一个是全家总和:
妻大女君以年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1)执胡隧卒富风 子使女始年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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