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虽然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常限田”的熟田部分,其租税数额没有变化,但是其“常限田”的“旱败不收”部分,租税数额却有很大变化。单就这一点而论,把“二年常限”理解为二年之内租税数额不变,也颇值得商榷。
[17]《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长沙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
[18] 《二年律令·田律》,《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第165~166页。
[19] 高敏《〈吏民田家莂〉所见“余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三》,《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20] 《金史·食货二·田制》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048—1049页。
[21] 参见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第八章《土地经营方式》第二节《汉代的屯田与假民公田》中的有关部分,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8月版。
[22] 《三国志·吴书·吕岱传》第1386页。
[23] 《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33页。
[24] “常限”一词除文中引用的两段之外,还见于《晋书》之《庾纯列传》、《姚兴载记上》以及《宋书·礼志三》。
[25] 一亩者如简4.462,5.537,5.740,5.760等;二亩者如简4.288,5.102,5.111,5.278,5.288,5.417,5.577,5.644,5.744等;三亩者如简4.164,4.187,4.295,4.445,4.602,5.239,5.284等。
[26] 《晋书·慕容皝载记》,第2822~2825页。
[27] “余力田”和“余力火种田”不见于嘉禾五年,可能是由于“火种田”、“余力火种田”与“余力田”性质基本相同,所以在嘉禾五年统一称为“余力田”。
[28] 参见《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之《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高敏《〈吏民田家莂〉所见“余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三》,《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29] 以国家政权的力量干预土地占有状况的作法,并非只出现在孙吴,曹魏亦然,如仓慈于魏明帝太和年间,迁敦煌太守,“旧大族田地有余,而小民无立锥之土;慈皆随口割赋,稍稍使毕其本直”。见《三国志·魏书·仓慈传》,第512页。
[30]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25页。为了排版方便,一些异体字已经改为通行的简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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