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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刑手、刑足考——兼论历史上禁止自残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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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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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从汉唐到明清的历朝法律中可知,某些贫苦百姓往往自残肢体以“避事”,大量史实告诉我们,自残者所避之“事”就是官府的横征暴敛、严刑逼供及其他种种苛政,每当这些苛政超出百姓所能承受的极限,自残事件就会一次又一次地发生。就吴国而言,由于赋税徭役沉重,百姓流亡、弃婴乃至叛逃事件时有发生,考虑到三国之前和三国之后各个时代都有由于苛政导致百姓自残的史实,我们有理由相信,吴简中的刑手、刑足是苛政所造成的恶果,是贫苦百姓为逃避苛政的自残行为。 关键词:苛政 自残 避事 走马楼吴简中有许多刑手、刑足的记录,目前关于这类记录的解释,主要有“肉刑说”和“作战致残说”两种观点。[1]二者都提出了一些论据来证成其说,但也都有纰漏。本文认为,走马楼吴简所见的刑手、刑足,既不是官府对罪人所施的肉刑,也不是作战致残的结果,而是贫苦百姓不堪忍受官府的残酷剥削压迫,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痛苦抉择——自残。 一、对肉刑说和作战致残说的评论 为了讨论方便,先将吴简中有关资料列举如下:[2] 1. 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薄,辄科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 2.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簿,辄隐核乡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聋、颐病,一人被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遂及随本主在官,十二人细小,一人限田,一人先出给县吏,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 3. 戎里户人公乘何钦,年五十五,算一,刑两足 4. 常迁里户人公乘何著,年五十四,算一,刑两足,复(9—2950) 5. □会里大男周春,年廿四,刑右手(4—1335) 6. 义成里户人公乘黄硕,年六十三,刑右足(9—2899) 7. 高平里户人公乘鲁开,年卅二,算一,刑左手,复(9—3017) 8. 雷黑嫂大女杷,年卅三,算一,刑右足,复(9—2880)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肉刑说”。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上述资料为“刑事制裁记录”,“总之吴简所见的刑种,姑且可解作肉刑。但此肉刑究竟如何行刑,是斩手斩足,还是割裂手足的某个部位,尚不得而知”。 其实,吴简整理者最早撰文提到上述资料时,就对其中的刑手、刑足是否为肉刑持怀疑态度: “刑右手”和“刑右足”,亦不解其意。因为汉代已废肉刑,刖刑已被釱刑代替。《史记·平准书》云:“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集解》引韦昭曰:“釱,以铁为之,著左趾以代刖也。”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汉末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大臣名儒多欲恢复肉刑。但讨论多次,均未通过。曹操当政时期,由于缺铁,甚至改“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以木械趾,更难致残(见下)。则此处所见“刑右手”和“刑右足”,自然决非釱刑。[3] 持肉刑说者并没有提出更有力的证据来回答《新收获》的上述疑问。而且,《三国志》中的有关记述已经告诉我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恢复肉刑并不利于政权的稳定,如《三国志·魏书·钟繇传》: 初,太祖下令,使平议死刑[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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