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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刑手、刑足考——兼论历史上禁止自残的法律

时间:2009-7-24 13:49:20  来源:不详
社会现实又是如何?

三、苛政是自残的根本原因
翻阅历代史乘,就会发现,为避事而自残的记述真是史不绝书,令人怵目惊心!历朝法典中轻描淡写的“避事”二字,不知凝结了多少百姓的血和泪,隐藏了多少惨无人道的苛政。从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到,导致百姓自残的,大致有四个方面的原因,试分述如下。
首先,官府横征暴敛是导致百姓自残的最主要原因。
东汉时期,生活在巴中一带的板楯蛮勇猛善战,曾多次参加对羌人的征讨,为汉朝政权立下了汗马功劳,可是,他们从汉朝官府得到的回报,却是“长吏乡亭,更赋至重,仆投箠楚,过于奴虏”,有的人不堪忍受官府的压榨,甚至“嫁妻卖子,或乃至自刭割”。[16]
南朝刘宋政权统治时期,由于田课过重,“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以致于很多人“年及应输,便自逃逸”(到了应交田课的年龄便逃亡了),“或乃断截支体,产子不养”(即自残与弃婴或溺婴)。[17]
南朝萧齐政权一如刘宋,“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而且“应充猥役,必由穷困”,在“重赋”和“猥役”的高压之下,出现了一幕幕人间悲剧,“乃有畏失严期,自残躯命;亦有斩绝手足,以避徭役”。[18]同一时期,山阴县专供杂役的“滂民”,“亦有摧臂斫手,苟自残落,贩佣贴子,权赴急难”,以致于作为该县县令的周颙也“未尝不临食罢箸”,“怆不能已”。[19]
据《资治通鉴·唐纪》记载:
(唐太宗贞观十六年七月)庚申,制:“自今有自伤残者,据法加罪,仍从赋役。”隋末赋役重数,人往往自折支体,谓之“福手”、“福足”;至是遗风犹存,故禁之。[20]
肢体伤残,竟然是“福”,很难想象这个时期人们所逃避的赋役又是何等残酷!号称“盛世”的贞观年间,竟然还保留着这样的“遗风”,那么,“乱世”、“衰世”的情景,就可想而知了。
《旧五代史·梁书·太祖纪三》:
是年(开平元年),诸道多奏军人、百姓割股,青、齐、河朔尤多。帝曰:“此若因心,亦足为孝。但苟免徭役,自残肌肤,欲以庇身,何能疗疾?并宜止绝。”[21]
“割股疗疾”,是儒家礼教所褒奖的;自残以逃避徭役,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以礼教之名,行避役之实,恐怕是卫道者和立法者都始料不及的。为逃避徭役,军人、百姓用心之良苦,跃然纸上;然而其境遇之悲惨,却被史家轻轻略过了。
元世祖时,益都等路宣慰使、都元帅来阿巴齐发兵万人开凿运河,寒暑不停,“有两卒自伤其手,以示不可用”,来阿巴齐为了防止仿效者,处死了这个了士卒。[22]
第二、朝廷及官府某些举措,扰民过甚,导致百姓自残。
北宋保甲法为王安石新政之一,然而在施实过程中,其教法之难、羁縻之虐、鞭笞之酷、诛求无已,导致百姓“人无聊生,恨不得死”,“又有逐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断其指、炙其肌肤以自残废而求免者,有尽室以逃而不归者,有委老弱于家而保丁自逃者”[23]其实在保甲法推行之初,就出现了“时府界诸县乡民,或自残伤以避团结”的情况,宋神宗曾与王安石谈及此事,王安石以“日力可惜”作答[24]——因为“日力可惜”,就可以不惜民力,其变法中的种种弊端,多与轻视民力有关,此不赘述。
南宋末年,官府以各种卑劣手段,执民为兵,“民有被执而赴水火者,有自断指臂以求免者,有与军人抗而杀伤者”。[25]
第三,执法不平,严刑逼供,也是导致百姓自残的一个原因。
东汉章帝建初五年的一份诏书就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
孔子曰:“刑罚不中,则人无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于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26]
光武、明、章时期,为东汉的承平时期,然而,就是在这样一个历来为史家所称道的时代,从当朝皇帝之口,却道出这样一个恐怖的事实:执法者违背事实,刑讯逼供,导致每年因此而自杀的人,比判处死刑的人还多!
在中国历史上,执法不平、屈打成招的事例比比皆是。如果自残或自杀也可以称得上是一种解脱的话,刑讯又是何等野蛮和残酷,这是我们所无法想象的。《大清律例》规定“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不知这“杖一百”能否抵得上一次审讯的折磨?
第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某些贫穷百姓,为了改变现状,自宫为宦官。
历朝宦官,多来自于罪犯及其受株连的家属,也有战俘。此外,还有相当数量来自于自愿腐身的平民,如《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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