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论《走马楼吴简·竹简》
走马楼吴简中的“调”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阶段
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品
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
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
走马楼吴简刑手、刑足考
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
领导重视  规范程序  优
科技领先  团结协作  勇
最新热门    
 
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

时间:2009-7-24 13:49:20  来源:不详
[摘  要]本文考察了三国时期孙吴的官田租佃制度,着重探讨了“二年常限田”的含义以及官田与私田的关系,并分析了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租税不同之原因。

[关键词]官田  租佃  常限田  余力田

 

1999年,文物出版社出版了《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1]。田家莂系当时吏、民租佃官田并缴纳租税、钱、布的记录,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孙吴的佃田制度。吴简整理者在该书的“解题”中对某些问题有所考述,高敏先生有多篇论文研究田家莂,2001年在“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吴荣曾、王子今等先生也对田家莂中所涉及的土地制度提出了新的见解。他们的研究与论辩,给笔者很大启发,本文拟就简牍所涉及的佃田制度做一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一、町与亩

根据券书,每家所承租的土地都按“町”(个别地方用“处”)划分。“町”的本义指田界或田间小路,如《说文·田部》:“町,田践处曰町。”也引申为由田界或田间小路分隔而成的一块块田地,如《文选》之汉张平子(衡)《西京赋》:“筱簜敷衍,编町成篁。”此外,“町”也用于表示土地面积,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疏:“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也。”

从吴简看,“町”的面积有很大差别,大的“佃田一町,凡卅三亩”(简4.647),“佃田一町,凡廿一亩”(简4.512),小的甚至不足一亩,如简5.1056“佃田八町,凡六亩”,简5.899“佃田十五町,凡五亩”。即使有些人租种的土地总面积很大,也仍然非常零碎,如简5.1074中的中丘男子郑喜,佃田二顷十八亩,分属于一百个町;简5.901中的刘里丘大女郑满,佃田一顷八十一亩,分属于一百一十四个町,等等。一般而言,平均一町的面积在二到五亩之间。由此推断,“町”在吴简中并不表示土地面积。而且与町相对应,某些简用“佃田若干处,合若干亩”来表示,可知“町”与“处”的意思一致,当表示“一片”或“一块”土地。

可以肯定的是,这里的“町”或“处”,并不是出于耕作本身的需要而划分的,否则就难以解释,同样是种植稻谷,为什么有的町面积达十几亩甚至几十亩,而有的町却不足一亩?这种现象的出现,或许与当时土地尚未得到大面积开垦有关。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由于连年战乱,许多农民逃亡,他们原有的耕地变成无主田,归官府所有,并租给当地居民耕种。这些由官府控制的官田与未逃亡的居民的耕地穿插交错,结果,每一户田家所佃种的土地往往比较分散和零碎。其实,在西汉前期的授田制和北魏隋的均田制下,由于土地的多次还授而导致每户土地分散零碎的情况也普遍存在。

二、租佃者的来源

嘉禾四年莂券中的田家身份有男子、大女、州吏、郡吏、县吏、军吏、州卒、郡卒、县卒、复民、士等,五年莂券中则没有复民和士。无论四年还是五年,都没有奴婢等非自由民,因为他们都受主人的驱使,没有权利自己租佃土地;而且我们从有关户口登记的简牍中看到,奴婢是以“户下奴”、“户下婢”的名义登记在主人的家庭人口中:[2]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