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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

时间:2009-7-24 13:49:20  来源:不详
]既然是“常限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常限田”固然是国家规定的土地定额,但是,这个定额是有期限的,而且这个期限只有二年,二年之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如果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分别属于不同的租佃期限,那么,同一田家在这两年所租佃的“常限田”乃至于全部土地亩数不同,难道不是很正常吗?而且迄今为止,并没有证据表明,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属于同一租佃期。

商鞅变法以来,实行名田宅制,即根据户主的爵位规定不同的田宅标准,不能过限。国家对民户的占田数量有一定的控制权,使得土地具有国有和私有的双重属性。尽管西汉中后期以降,国家对民户土地的控制力逐渐减弱,使土地的私有色彩越来越浓,但是原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正式废除,因此,在合适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中的“国有”性质就有可能得到伸张。不论是西汉董仲舒的“限民名田”主张,师丹、何武、孔光的“限田限奴婢”方案,还是东汉末年荀悦、仲长统等人的“限田”之议,都是建立在国家对土地拥有控制权这一理念之上的。东汉三国之际的连年战乱,导致大批民户死亡或逃离家园,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这也正是需要国家政权发挥其重要作用以稳定社会、发展生产的时机,此时,国家对具有双重所有权性质的土地的占有状况重新加以调整,也是顺理成章的,而且这种作法也为后来占田制、均田制的推行创造了条件。[29]

四、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租税不同之原因

我们已经知道,田家在嘉禾四年和嘉禾五年所承担的租税有所不同。由于嘉禾五年免征常限田和余力田中旱田的各项租税(米、钱、布),所以,总的来说,田家的负担较四年为轻。那么,如何看待四年和五年租税的变动情况?

粗略统计一下就会发现,田家莂中有一半以上的土地“旱败不收”。据史书记载,当时曾发生了严重的旱灾和其他自然灾害。《三国志·吴书·吴主传第二》有这样的记述:

(嘉禾四年)秋七月,有雹。

(嘉禾五年)自十月不雨,至于夏。

《建康实录》卷二《太祖下》也有类似的记载:

(嘉禾四年)八月,雨雹,又陨霜。

(嘉禾五年)夏,旱,自去冬不雨至于五月。

可见,嘉禾四年的雹灾和早霜给农业生产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而从嘉禾四年冬到嘉禾五年夏的持续干旱,应该是嘉禾五年大面积“旱败不收”的直接原因。

地方官员要定期上报当地的灾害、丰歉等农业生产情况,这在律的《田律》中就有明确规定:[30]

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畼毋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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