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加在一起,就可以达到每丁五十亩的数额。
在探讨《金史》中的材料对我们理解嘉禾吏民田家莂有什么启示之前,先让我们看一下传世文献中的“常限”一词:
《三国志·吴书·吕岱传》:岱清身奉公,所在可述。初在交州,历年不饷家,妻子饥乏。权闻之叹息,以让群臣曰:“吕岱出身万里,为国勤事,家门内困,而孤不早知。股肱耳目,其责安在?”于是加赐钱米布绢,岁有常限。[22]
《晋书·刑法志》刘颂上言: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已自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23]
上述引文中的“常限”都可以解释为“固定的数额”或“不变的标准”。“常限”一词在《三国志》中一见,《晋书》三见,《宋书》一见,[24]大概是当时习语。如果是这样,那么,“常限”二字应连读。吴简田家莂在提及二年常限田时,多用“二年常限”一语,根据上面的理解,我们把这一词语理解为两年之内土地数额不变,至少从字面上说,是可以成立的。然而,问题在于,从田家莂本身看不出有什么固定标准或比例。由此我们想到,同样是以租佃的形式经营官田的孙吴政权,是否也采用过类似《金史》中所记述的方法?如果把田家莂中的“常限田”解释为按照性别、年龄乃至身份等标准而制定的限额,就存在这样一种可能:田家如果私田已达到或超过这一限额,就不必再租佃“常限田”,但是只要官府掌握比较充足的土地,他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租佃“余力田”和“火种田”;而那些无地或少地的田家则必须租种一定数量的“常限田”,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定额,当然,如果他们有充足劳动力的话,也可以租佃“余力田”和“火种田”。
上述推断可以从田家莂中找到佐证。我们注意到,在田家莂中,有的田家只租佃很少的“常限田”,少到甚至只有一亩、两亩,而且也没有余力田,[25]如果没有私田的话,只凭租佃这么一点土地,即使不向官府缴纳任何租税,也根本无法满足生活之需。
再看下列各简:
下伍丘男子胡诸,田十二町,凡六十一亩,余力田。(下略)(4.12)
石下丘男子李遗(?),田五町,凡九十亩,余力田。(下略)(4.191)
□丘男子陈溪(?),火种田三町,凡卅亩。(下略)(4.560)
这些租佃者不是“吏”,田家莂中也没提到他们还有其他什么特别身份,只注明为“男子”,说明他们属于没有特殊身份的平民。他们在这里只有“余力田”或“火种田”,而没有“常限田”,说明他们的私田已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常限田”数额,无需再从官田中租佃“常限田”。因为他们有富余劳力,可以耕种更多的土地,于是申请佃种更多的官田作为“余力田”。
与汉朝或金朝不同的是,孙吴的“常限田”虽然也是国家规定的一个土地定额,但目的不是限制豪强土地兼并,而是促使流民尽快与土地结合,以保证国家的军政开支。正因为如此,孙吴对吏民必须耕种的“常限田”课税较重,而对“余力田”、“火种田”课税相对较轻。这样做,既能使农民尽快与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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