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型的“限田”。例如《晋书·宣五王·扶风王骏列传》:
骏善抚御,有威恩,劝督农桑,与士卒分役,己及僚佐并将帅兵士等人限田十亩,具以表闻。诏遣普下州县,使各务农事。[13]
此处的扶风王司马骏以身作则,与僚佐、将帅乃至普通兵士每人“限田十亩”,其目的是为“劝督农桑”起示范作用,与土地兼并毫无关系。又如《元史·世祖二·至元元年》:
诸站户限田四顷免税,供驿马及祗应,命各路总管府兼领其事。[14]
元朝把所属人口根据其服差役的类别、缴纳贡赋的品种以及种族、宗教、职业等区别,分为民户、站户、军户、匠户、畏兀户、也里可温户等,称为“诸色户计”,分别承担不同的科差。“站户”是向站赤(驿传)提供驿马及各项征派的民户,“四顷”是他们享有免税权的最高土地限额。官府给予他们这一免税权,不过是对他们所负担的特定任务的一部分补偿。由此可见,站户既非地主也非官僚,而且,这里的“限田”与土地兼并也没有关系。[15]
根据上述材料,可以得到这样两点启示:第一,“限田”未必都是为了抑制官僚、地主的土地兼并;第二,目前所能看到的“限田”事例,都是针对土地的限额,尚未看到针对租税限额的“限田”。[16]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走马楼吴简中的“二年常限田”当指土地限额,而不是租税限额。既然如此,就需要回答“二年常限田”属于哪一种类型的限田?为什么同一年份不同田家之间“常限田”差别很大且不成比例?为什么同一田家在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佃田数量也不相同?“常限田”与“余力田”、“火种田”是什么关系?
田家莂中所涉及的田家以男子、大女、州卒、郡卒、县卒居多,且所租佃的土地数额不大,均属于官田,加之当时官府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不是土地兼并,而是尽可能吸引流民与土地结合,以保证正常的赋税徭役征发,并尽快恢复统治秩序,因此可以认定,此处的“限田”与历史上大多数情况下那种抑制土地兼并的做法无关。
为了弄清此处“限田”的确切含义,有必要结合“余力田”进行考察。吴简整理者认为,余力田大概是田家“行有余力”而自行开垦的荒地。[17]然而,考察涉及“余夫”、“余力”的有关文献,却发现“行有余力”者所耕种的未必都是荒田。
《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赵岐注:“余夫者,一家一人受田,其余老小尚有余力者,受二十五亩,半于圭田,谓之‘余夫’也。”
“圭田”是古代卿、大夫、士供祭祀用的田地,肯定是熟田。根据文章,一家有一人受圭田五十亩,其他尚有劳动能力(余力)的男子被称作“余夫”,每人受圭田二十五亩。圭田主要是面向贵族,其实关于平民受田也有类似的记述,上文所引《周礼·地官·遂人》中的文字就是一例,其中“余夫”所受之田,既有熟田,也有休耕的莱田。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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