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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

时间:2009-7-24 13:49:20  来源:不详
《汉书·食货志上》:“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颜师古注:“比,例也。”

这里也只是说,“余夫”所受之田,可能在数量标准上与“户人”有所不同,但在土地质量标准上未必有什么区别。

我们注意到,上述引文中,不论是注《周礼》的郑司农,注《孟子》的赵岐,还是《汉书》的作者班固,都是东汉人,所讲述的土地制度都是土地国有制下的授田制。那么,他们的记述究竟有多大的可信度呢?可以这样说,他们所讲的授田制虽然不排除可能有理想化的成份,但绝不会是无稽之谈,因为至迟在西汉前期,授田制仍然是一种现行的土地制度,这已为新公布的张家山汉墓竹简所证实:[18]

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

田不可豤(垦)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

高敏先生认为:“余力田”是田家租佃国有土地中的不属于“二年常限”田的另一种纳租田地,它同“常限”田一样也有旱田与熟田之分,但主要是熟田。[19]从田家莂所反映的情况看,这一推断可以成立,至少可以认为,“余力田”未必是荒地或旱田。

我们知道,“余力田”所纳的“租”明显少于“常限田”所纳的“税”,前者为亩收租米四斗五升六合,后者为亩收税米“一斛二斗”。我们也注意到,田家莂中不论是“常限田”还是“余力田”或其他土地类型,似乎都没有一个固定的数额标准,给人的感觉,好像田家租佃哪一种土地、以及租佃多少,都是随意的。

问题在于,既然“余力田”与“常限田”在质量上不存在明显的差别,而“余力田”的租税又少于“常限田”,如果田家可以随意租佃土地的话,就不会有人愿意租佃“常限田”了,可事实上我们看到,在田家莂中,拥有“余力田”的田家只占少数。如何解释这一矛盾现象?或许《金史·食货二·田制》中的有关记载能够帮助我们解答这一疑问:[20]

(世宗大定)二十七年,随处官豪之家多请占官地,转与它人种佃,规取课利。命有司拘刷见数,以与贫难无地者,每丁授五十亩,庶不至失所,余佃不尽者方许豪家验丁租佃。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五月,拟再立限,令贫民请佃官地,缘今已过期,计已数足,其占而有余者,若容告讦,恐滋奸弊。况续告漏通地,敕旨已革,今限外告者宜却之,止付元佃。兼平阳一路地狭人稠,官地当尽数拘籍,验丁以给贫民。上曰:“限外指告多佃官地者,却之,当矣。如无主不愿承佃,方许诸人告请。其平阳路宜计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业止三十亩,则更许存所佃官地一顷二十亩,余者拘籍给付贫民可也。”

史书记载,汉代曾实行“假民公田”,即把官田租给私人耕种,收取“假税”。由于税率较轻,一些权势之家便从官府假得公田,转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收取“见税什五”的地租,从中渔利,这就是所谓的“分田劫假”。[21]从《金史》的上述记载可知,“分田劫假”的现象在金代也普遍存在。为了抑制官僚和豪强地主的这种行为,金世宗大定二十七年,下令首先满足无地贫民的需要,按每丁五十亩的标准授予无地贫民,余下的官地才准许豪家租佃。这一命令可能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于是,大定二十九年“拟再立限”。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无地贫民,按每丁五十亩的标准授给田地;对于有少量土地的贫民,则用官地补足,使私田和官地的总数达到平均每丁五十亩的标准,也就是诏令中所说的,假如一家三丁拥有私田(“己业”)三十亩,则允许他们租佃官地一顷二十亩,这样,官、私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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