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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

时间:2009-7-24 13:49: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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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简整理者根据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田家莂所见同一人名下的佃田数往往不同,认为所谓“常限田”非指拥有固定的田亩数,或仅为限额而已。[7]

(2)高敏先生认为:所谓“二年常限”田是指地租率限额在二年内不变动之田,并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时间的长短,也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总数量。[8]

两种观点都把“限”理解为“限额”,分歧在于这个限额所针对的是什么。本文认为,孙吴为了督促农民生产,有可能规定农民应耕土地的限额,目的不是防止多占田,而是强制性的生产定额。如果农户原有土地已符合或超过限额,官府就不再分配给他们常限田;如果农户原有土地没有达到限额,则用常限田补足。“余力田”是指在完成常限田的生产之外,有余力者可申请多种,且租税率比常限田低。

“常限田”一词不见于传世文献,而“限田”一词在正史中则屡见不鲜。下面就从“限田”入手,加以分析。

文献中所提到的“限田”,多与抑制土地兼并有关。例如《汉书·食货志上》:

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9]

这是董仲舒针对当时土地兼并的现实而向汉武帝提出的解决办法。下面这段话则反映了代土地兼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然役有轻重劳佚之不齐,人有贫富强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伪滋生。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乾兴初,始立限田法,形势敢挟他户田者听人告,予所挟田三之一。[10]

明代仍然有类似举措:

以垦荒业贫民,以占籍附流民,以限田裁异端之民,以图帐抑兼并之民,以树艺课农官,以刍地给马牧,以召佃尽地利,……[11]

(海)瑞生平为学,以刚为主,因自号刚峰,天下称刚峰先生。尝言:“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不得已而限田,又不得已而均税,尚可存古人遗意。”故自为县以至巡抚,所至力行丈,颁一条鞭法。意主于利民,而行事不能无偏云。[12]

以上各例都是针对地主、官僚兼并土地的有关建议或对策,其目的是防止自耕农脱离官府的控制,从而保证官府的赋税、徭役征发。土地兼并是汉代以来历代王朝所必须面对而又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此类的“限田”主张或举措,往往由于统治集团内部各利益集团的阻挠,最终都不了了之。因为这类“限田”在文献记载中比较常见,因此给人造成这样的印像:即“限田”就是限制地主、官僚的土地兼并。

其实,除了上述与抑制土地兼并有关的“限田”之外,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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