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论《走马楼吴简·竹简》
走马楼吴简中的“调”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阶段
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品
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
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
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
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
领导重视  规范程序  优
科技领先  团结协作  勇
最新热门    
 
走马楼吴简刑手、刑足考——兼论历史上禁止自残的法律

时间:2009-7-24 13:49:20  来源:不详
可宫割者。繇以为“古之肉刑,更历圣人,宜复施行,以代死刑。”议者以为非悦民之道,遂寝。及文帝临飨群臣,诏谓“大理欲复肉刑,此诚圣王之法。公卿当善共议。”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太和中,繇上疏曰:(原文略,大意是说,恢复肉刑,某些罪人可以免死而就肉刑,这样就能减少死刑的数目)……司徒王朗议,以为“……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雠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议者百余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且寝。[4]
根据这段记载,在曹操、曹丕和曹叡统治时期,钟繇先后三次主张恢复肉刑,都因其他大臣的反对而未果。反对恢复肉刑的理由颇值得玩味,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第一,恢复肉刑会招致百姓的不满,丧失民心(“议者以为非悦民之道”);第二,尽管恢复肉刑的本意是要减少死刑的数目,但百姓并不领情,反而使敌对政权(蜀、吴)获得向魏国兴师问罪的口实(“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雠之耳”);第三,使敌对政权统治下的百姓不敢前来投靠(“非所以来远人也”)。魏国多数大臣对恢复肉刑的担忧表明,对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人心的向背和政权的根基。可以想见,在这种情况下,三国中的任何一方,恐怕都不敢轻易恢复肉刑。
从前面所列举的吴简中,我们看到,有些刑手、刑足者还享受到“复”(免除徭役)的待遇。当时由于战乱,人口数量锐减,人力缺乏,在这种情况下,把犯罪之人处以肉刑,并让其享受“复”(免役)的待遇,于情于理,有欠稳妥。鉴于《新收获》对肉刑说所提出的疑问,鉴于上述《三国志》的有关记述,我们认为,吴简中的刑手、刑足,不可能是肉刑的恢复。
下面我们再来看“作战致残说”。持此观点者认为吴简中刑手、刑足之“刑”,应该读作“剏(创)”,表示“有伤残”,并进一步指出:
我们还对简文记载的“创”手足者的情形作了迸一步的研究,注意到那些手足有“创”者许多都是有爵的,如“公乘鲁开”创左手,“公乘何著”创两足,“公乘黄硕”创右足,“公乘何钦”创两足,因而推想他们很可能是在对敌作战中受伤致残的兵士。正是由于有这样的背景,他们被免除徭役才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解释。要言之,他们可能是光荣的退伍军人,而非《新收获》所指认的受刑的罪徒。
此字应该读作“刑”还是读作“剏(创)”,目前尚无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此字在吴简中表示手、足伤残之意。为了方便起见,本文仍将其读作“刑”。
作战致残说虽然也能找到一些史料根据,但仍然不能自圆其说。首先,这一说法无法解释刑手、刑足者中女性的存在。例如,前面所列举的第8例吴简,该简中那个“刑右足”者,是年龄为三十三岁的大女。这就需要回答,三国时期是否有女性参加作战呢?如果这一问题不能解决,作战致残说是值得怀疑的。
第二,众所周知,汉代只有爵位在五大夫以上的人,才有资格享受“复”(即免除徭役)的待遇。如汉文帝时,晁错建议“入粟拜爵”,“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5]又汉武帝时,“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征发之士益鲜。”[6]至于比五大夫低的公乘,是没有资格享受免役待遇的。而且我们在居延和敦煌汉简中,可以看到大量爵位为公乘的戍卒,试举几例如下:
戍卒汝南郡西平中信里公乘李参,年廿五,长七尺一寸(15.22)
戍卒南阳郡鲁阳重光里公乘李少子,年廿五,庸同……(49.32)
戍卒梁国己氏显阳里公乘卫路人,年卅(50.16)
戍卒梁国己氏高里公乘周市,年卅(50.29)
毋伤燧戍卒居延昌里公乘李乐,年卌……(132.3)
河渠卒河东皮氏毋忧里公乘杜建,年廿五(140.15)[7]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说明至少从西汉中后期开始,公乘作为“民爵”的最高一级,在一般平民中所占的比例是很高的。西汉中后期以后,由于汉朝廷滥赐滥卖军功爵,使爵位逐渐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并越来越与军功无关了。此时公乘以下的“民爵”,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进入东汉,军功爵制的轻滥现象更加明显,并最终走向衰落。[8]到了三国时期,孙吴政权竟然用公乘这种毫无价值的“民爵”来奖赏“光荣退伍”的伤残军人,并使之享受到汉代五大夫以上的人才能享受的待遇,恐怕不符合史实。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我们认为,“战争致残说”并没有多少说服力。
上述诸说虽都有疏漏之处,但有一点是可以达成共识的,即不论是吴简整理者,还是持“肉刑说”或“作战致残说”的学者,都承认吴简中的刑手、刑足是手、足伤残之意。
二、历代禁止自残的法律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这么多人手、足伤残呢?张家山汉简中的一条文字或许能够帮助我们找到答案:
《二年律令·贼律》: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
整理小组注:事,役使。《汉书·高帝纪》“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注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