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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爵戍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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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戍”考

时间:2009-7-24 13:49:33  来源:不详
语“官当”称之为“爵当”。秦及汉初都存在这种“爵当”现象。 
  
四、“爵戍”、“夺爵令戍”与“爵当” 
  
在第一部分,我们说“赀戍”中的戍边惩处实际上用的是钱,而不是直接去守边,秦律有明文规定,汉初也有。在第二、三部分中,我们又举例说了可以用爵级来减罪、免罪或赎罪的法律规定。那么,能不能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惩处?能。有关用削爵或赏赐来抵偿戍边惩处的法律在《二年律令》也有所揭示。如《二年律令•捕律》云:“(追捕罪犯)逗留畏耎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第143简)削爵一级,免除刑罚;而没有爵级的人,则戍边二年。这就可以这样说,夺爵一级相当于戍边二年。②这是不是可以简称作“爵戍二岁”?这是不是可以看作是对本文开头提出的“爵戍”问题的解答呢?爵戍,就是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惩处。爵戍四岁,也就是用爵级来抵偿戍边四年的惩处。这样看来,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惩处至少有爵戍四岁和爵戍二岁两种情况。 
不过,在《二年律令》中又出现“夺爵令戍二岁”问题。先看《奏谳书》案例十八,它是一份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的复审司法文书。案例中有“夺爵令戍”一语,这不能不加关注。 
苍梧县利乡出现了叛乱,由令史征发“新黔首”即刚归入秦的民众前去镇压,前两次都失败了,直到第三次才把叛乱者击退。在前两次的失败中,那些儋乏不斗者和“新黔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攸县县令名叫〇,他上书要求对“新黔首”处罪,而没有追究儋乏不斗者的刑事责任。复审官吏认为〇有意放纵儋乏不斗者,应按律治罪。 
当时,〇所作陈述是这样的:“囗等上论夺爵令戍,今新黔首实不安辑。上书以闻,欲陛下幸诏〇以抚定之,不敢释纵罪人。”囗等上书认为,现在刚归入秦的民众实在难以安抚,主张采取削夺爵级而命令他们去守边的办法解决。上书报告这些情况,希望皇上下一份诏书,使之招抚安定他们,○申辩说自己不敢放纵罪人。 
而复审官吏则认为:“虽论夺爵令戍,而毋法令,人臣当谨奏法以治。今〇释法而上书言独裁新黔首罪,是〇欲释纵罪人明矣。”虽然处以“夺爵令戍”,削夺爵级而命令他们去守边,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做臣子的应当严格按法律办事。今天〇无视法律而上书说只要裁决刚归入秦的民众的罪,这十分楚是〇想要放纵罪人。 
这里的“夺爵令戍”并不是刑事判决,而是〇个人提出的一种处罚主张。这种既要削夺爵级又要命令去守边的处罚,复审官吏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过,尽管说它可能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它本意是对败逃者的惩处,跟《二年律令•捕律》所提到的“(追捕罪犯)逗留畏耎弗敢就”,属同一性质。对“逗留畏耎弗敢就”者的惩处是:削爵一级,免除刑罚;而没有爵级的人,则戍边二年。而〇所主张的“夺爵令戍”,它不仅要削夺爵级,而且还要去守边(可能包含有罪重而爵级低不够抵偿的意思),这样的惩处的确大大的重于单纯的“削爵”。由此可见,“夺爵令戍”只是〇个人的主张,是权力的扩张。既削夺爵级又命令去守边的处罚,用作为法律条文的条件还不成熟。 
如《二年律令•杂律》有云:“博戏相夺钱财,若为平者,夺爵各一级,戍二岁。”(第186简)这条法律律文,读来会感觉有些问题,“夺爵各一级,戍二岁”是削爵一级并戍边二年呢,还是“夺爵各一级,戍二岁”中间省略了“无爵者”三个字,是有爵者削爵一级无爵者戍边二年呢?若是前者,则与〇个人的主张“夺爵令戍”相近;若是后者,则可理解为“爵戍二岁”, 即夺爵一级抵偿戍边二年。我们有无办法证明它是省略了还是没有省略?我们把它跟《奏谳书》案例十八中的“夺爵令戍”相对照看,既然这种既要削夺爵级又要命令去守边的处罚,复审官员都明确提出它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我们用它来解读“夺爵各一级,戍二岁”,也就可以比较肯定的说,“夺爵令戍”它不仅要削夺爵级,而且还要去守边的处断不能成立,它中间只能是省略了“无爵者”三个字。由此看来,当时对“博戏相夺钱财,若为平者”的判处,与《捕律》中“(追捕罪犯)逗留畏耎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相近。 
最后,有必要提一下“爵当”二字。因为这两个字,我们就又要回到上面所引的案例十四“安陆丞忠劾狱史平”一案中去。此案审理结果是:判处平“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 这段判词中的“毋得以爵当、赏免”句在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中断句作“毋得以爵、当赏免”,①顿号用在“爵”字的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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