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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与“五任”——汉代邻里担保制度举隅

时间:2009-7-24 13:49:42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根据简牍等考古资料可知,在汉魏晋时期,“无任”与“五任”作为律术语,表示一种邻里担保制度,“无任”表示无人出具担保,“五任”表示有邻里或同伍之人出具担保。诸如“爵后”的认定,“符”的领取,以及刑徒的待遇等等,都需要邻里担保。提供担保的人必须是没有劣迹的良民。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无任,五任
 
1964年,考古工作者对洛阳城南郊的东汉刑徒墓地进行发掘,发现刑徒墓522座,出土墓砖820余块。完整的砖铭一般刻有刑徒的部署、无任或五任、狱名或郡县名、刑名、姓名、死亡日期,并注尸体埋在此处。例如:[1]
右部无任少府若卢髡钳尹孝永初年五月四日物故死在此下
右部五任汝南瞿阳髡钳冯少永初元年六月十八日物故死在此下
根据传世文献对“无任”与“五任”的解释,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无任”指因罪免官,无职可任;[2]其二,“五任”指有技能的刑徒,“无任”指没有技能只能从事粗重劳动的刑徒;[3]其三,“任”即“保任”,“无任”指无人作保。[4]在上述三种观点中,尤以第二种观点流传较广,影响较大。[5]然而,随着张家山汉简等新资料的发现,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第三种观点更符合史实。试述如下。
不论是在上述刑徒墓砖铭中,还是在传世文献中,“五任”与“无任”二词往往对举。如《隋书·刑法志》:“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斗械。”[6]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将“无任”理解为因罪免官,无职可任,那就意味着“五任”表示尚未免官因而有职可任。然而在上述资料中“五任”和“无任”都是刑徒。
认为“五任”、“无任”系指刑徒有无技能的观点,主要是根据下面几条资料:
《周礼·冬官考工记·总叙》“以饬五材”郑玄注:玄谓此五材,金、木、皮、玉、土。[7]
《周礼·冬官考工记·辀人》“小于度,谓之无任”郑玄注:无任,言其不胜任。[8]
《资治通鉴·梁纪·梁武帝大同十一年》胡三省注:任,谓其人巧力所任也。五任,谓任攻木者则役之攻木,任攻金者则役之攻金,任抟埴者则役之抟埴。魏武帝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升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9]
胡三省注可能源于《周礼》及郑玄注,似乎很有说服力。然而,《周礼》“小于度,谓之无任”本意是指造车的部件如果达不到相应的规格,就无法使用,以此来理解刑徒之“无任”,实有滞碍;将郑玄所说的“五材”与“五任”联系起来,也缺乏直接证据。根据前面引述的《隋书·刑法志》及洛阳刑徒墓发掘报告,“无任”与“五任”与刑徒是否戴刑具密切相关,“五任”徒不戴刑具,而“无任”徒则按正规一律戴刑具。[10]一般而言,之所以要给刑徒戴刑具,是为了折磨其肉体以示惩罚,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其逃亡。如果说有技能的刑徒不带刑具是为了方便其工作,那么从事粗重劳动的刑徒不带刑具岂不是也能提高工作效率?而如果从防止逃亡的角度考虑,则所有的刑徒,不论有无技能,都有逃亡的可能。因此,第二种观点尽管有很多文献资料为佐证,但仍然存在不足。
第三种观点之影响虽不及第二种观点,但可资佐证的资料,亦复不少。《说文解字·人部》:“任,保也。”[11]《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郑玄注:“保犹任也。”孙诒让《正义》:“五家家数既少,居又相比,有罪过不容不知,故使相保任。”[12]邻里相保的义务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如下规定:“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13]说明邻里之间除了互相监督而外,还有互相救助的义务。
秦汉选官有保举制度。“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14]这是由举荐而产生的法律连带关系,即为防止选拔官吏时营私舞弊,要求举荐者要对被举荐者的行为负责。“任”是担保的意思。
居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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