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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经济史若干理论观点的逻辑关系及得失浅议

时间:2009-7-24 13:50:14  来源:不详
元经济”吧,但却完全不符合历史实际。中国战国以后商品经济之所以比较发达,正是由于这时小农经济的独立性有所加强,小农的经济结构中可以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分;灿烂的中国古代文明,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



权力经济论看到并强调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控驭,包含了真理的成分和一些很深刻的思想;但他们完全否定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抹杀商品经济有相当发展的事实,同样是失之于偏颇。

权力经济论者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有较多的联系,马克思对“古代东方”的论述是他们立论的主要依据之一。例如侯外庐1954年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文章,就是以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没有土地私有制的论述作为其基本出发点的。但很难说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古代东方包括了中国在内。他1959年的文章则把土地国有制视为封建社会的普遍规律,也令人有削足适履之感。他以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完全的、自由的土地私有制为标尺,否认封建社会中不完全的、带有传统附属物的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在我看来,战国以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是实践证明了的不容争辩的事实。土地不但可以买卖,而且成交的双方要签订契约,后来还要经官方认可,向官府纳税,如果不是土地私有,应该如何解释呢!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党曾提出过土地国有化的纲领,由于在实践中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抵制而不得不加以调整,改变为保护农民私有土地的政策,土地私有的观念和土地私有的事实一样是明确的。侯氏也并能不否认这些事实,但他认为这只是外观,实质是霸权式的统治;土地买卖是诡诈式的买卖,是骗局,等等。但这是难以服人的。又如侯氏认为“食货”代表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法典式定义。按《汉书·食货志》云:“〈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在这里,“食”固可指农业,更确切地说,是指以食物生产为中心的社会生产活动;但“货”却不能仅仅归结为家庭手工业,它主要是指交换和流通,流通的媒介,包括还没有脱离使用价值的布帛和基本脱离了使用价值的金刀龟贝。中国古代还没有形成近代“经济”的概念,以“食”和“货”分别代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这就相当于近代“经济”的概念。我曽在《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一文中谈到战国时代“货”的多义性,它既可指商品或货币,亦可指一般的产品或财富;秦汉以后亦然。把“货”等同于近世的商品和货币,把“货殖”说成是利润增殖,固然是不对的;但也不能说“货”只是自然经济中的家庭手工业。“食货”一词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封建地主制经济的某些特点,如在自给性生产的基础上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流通(包括商品流通和非商品流通)比较发达,它并非仅仅是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

近年在权力经济论者中对地主经济论提出的批评最尖锐、而又最富理论色彩的,要算是秦晖。秦晖揭示了一些以前没有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事实,提出一些发人深思的理论观点,大有利于深化人们对封建社会经济的认识。但他把“地主经济论”和“商业资本主义论”一锅煑,未必是公允的;他有些本来正确的观点也失之于偏颇。例如,他认为封建主义的基础是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封建土地所有制,把两者对立起来,以至把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斯大林对封建制度的论述对立起来,就是很值得商榷的。不错,马克思说过人身依附关系或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是封建制度的特征以至基础,但他总是从所有制、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中去寻找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最终根源。马克思在讨论封建地租时说:“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9—890页)马克思还说过,“大地产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0页)。秦氏引证了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一段话作为论据;在这一段话中,马克思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个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等三种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 104页)但这只是马克思论述问题的一个角度。在同一著作里,作者着重从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的关系的变迁(统一的各种形式及其逐步趋向分离)来考察前资本主义诸生产形态。在另一著作里,作者把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演变归结为: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统一─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分离─在新的基础上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重新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 3册第465—466页)。由此可见,把人身依附关系和封建所有制割裂和对立起来是不妥当的,在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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