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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封建

时间:2009-7-24 13:50:15  来源:不详
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在分析“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时,马克思再次强调氏族“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 471页,472页,492页,49 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马克思和恩格斯常把野蛮与文明之际的人类社会组织形态称为“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实即以氏族为基础的按地域划分的氏族成员的居住地。也可以说最初的共同体就是氏族。马克思所强调的并非个人——单个的劳动个体——对于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的关系,而是人只是氏族的“一个肢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 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这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马克思所论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马克思在这里所使用的“部落”一词,实即氏族。“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公社的单个成员对公社从来不处于可能会使他丧失他同公社的联系(客观的、经济的联系)的那种自由的关系之中。他是同公社牢牢地长在一起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个人把劳动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共同体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特别强调了氏族在进入文明时代初期的重大作用,他说:

我们越是往前追溯历史,那末,个人,因而也就是进行着生产的个人似乎越不独立,越是隶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起初,极自然地,是在家族和发展为氏族的家族中;后来,在由于氏族的冲突和混合而产生的各种形态的公社(Gemeinwesen)中。 (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政治经济学批判》附录一第147页,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

关于“家族和发展为氏族的家族”问题,恩格斯也进行过论述,并且提出家族先于氏族的结论。但是后来恩格斯又根据新的材料指出认为由家族到氏族的发展模式是不正确的,恩格斯说:“原来不是由家族发展到氏族。反之,氏族才是原始自然发生的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形态。由于氏族的结合开始解体,才有各式各样的家族形态发展出来。”(注:《资本论》第1卷第423页注。)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也说:“家族不能是氏族组织的单位,氏族才是这种单位。”(注:附带应当指出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理论在这里可以启发我们考虑宗法制的实质问题,宗法制是氏族制的发展,这个发展表现在家族在氏族组织中的地位的加强。宗法制下的宗族实即家族,即氏族内部扩大了的家族,它是为了避免氏族的解体而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家族形态”之一种。氏族并非一个一成不变的社会组织形态,在我国的上古时代,它从原始性很强的社会组织,发展而成为宗族,(宗族与氏族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时候的氏族已经包括了多种层次,为了与原始性质很强的氏族相区别,专家或称之为“族氏”,这是一种可取的做法,但是我们如果界定了氏族的概念,并且把它理解为一个历史的不断发展的社会组织,那么,使用它来说明“氏族封建制”的概念,或不致出现大的错误。)

在没有外力征服的情况下,在马克思所说的“纯经济的途径上”,封建制是如何产生的呢?马克思说:“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了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简单的组织因此便取得了否定的规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 3页,495页,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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