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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奴隶社会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

时间:2009-7-24 13:50:29  来源:不详
马等,基本上还是两阶段论的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本来是继承西欧和俄国关于古代世界二分法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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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十五版第19卷,1978年,第174页。

    ②  德国赫尔达(1744—1800年)的观点,见《国外社会科学著作提要》1980年第2期第157页。

 

统,但其首倡者却力图指导它们说成是马克思的主张,甚至认为是马克思学说科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根据之一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曾提到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古代生产方式。他们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即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其实,马克思在这里是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古代生产方式,看作如同封建的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那样,是社会经济形态先后演进的二个时代,而不是把它们看作是奴隶制社会的先后两个阶段,或并列的两种类型。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他在探索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对原始社会的一种表述①,其中心内容是所有制的亚细亚形式,即农村公社公有制。它不中一个地域性概念,而是“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都有过的”②。因此,把马克思提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作是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未必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根据之二是,马克思曾在一些著作中谈到过东方社会土地国有、农村公社、专制主义等特点。他们认为,这些特点也就是古代东方早期奴隶社会或奴隶制社会东方类型的特点。然而,这些特点,马克思主要是从东方封建社会归纳出来的。后来随着研究的深入,马克思对它们是否是东方社会的特点,或则产生怀疑,或则予以否定③。例如,马克思在1853年6月2日给恩格斯的信中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但在同月十四日给恩格斯的信中,对印度的土地国有制已持怀疑态度,认为在印度克里什纳以南的山区,“似乎确实存在土地私有制”。而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马克思在《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多次提到印度有私人土地所有制,事实上否定了印度的土地国有制④。因此,把上述特点说成是马克思的一贯主张,是缺乏根据的。

    我们在前面讲到,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不赞同特殊形态论,却又在一系列观点上和它相雷同,这是为什么?究其原因,就在于它们都采用西欧和俄国史学的古代世界二分法的传统,并把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古代东方等同起来,把马克思后来自己已经怀疑或者予以否定的关于东方社会的一些提法当作古代东方社会固有的、不变的特点,加之于除希腊罗马以外的古代世界各国。不同的是,特殊形态论将东方社会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中分割出来,认定它是既不同于奴隶制,也不同于封建制的特殊的亚细亚形态的社会;两阶段论则把所谓亚细亚社会的特点,当作古代东方早期奴隶制社会的特点,两类型论也只不过把它解释为东方类型的奴隶制社会的特点。所以,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不可能真正摆脱特殊形态论的影响,因而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战胜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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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詹义康《从历史发展阶段的三种提法看亚细亚生产方式》,《争鸣》198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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