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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全民经商”及经商群体构成变化的历史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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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0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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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无为、淡泊名利应是其本分,寺院道观自然也应当是清净之地,是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但是,在前代寺院经济主要立足于有司赐予土地和免除徭役賦税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宋朝的宫观寺院以及宗教人士另辟蹊径,从事营运,追财逐利者日众。仅以北宋东京那个有着“万姓交易”大相国寺为例,除了熙熙攘攘的世俗之人参与交换外,有“王道人”自制的“蜜煎”出售;有“诸寺师姑”制作的绣作、领抹、花朵、珠翠、头面、帽子、冠子等出售。寺内“每遇斋会,凡饮食茶果、动使器皿”也要以金钱论价,“虽三五百分,莫不咄咄而辩”⑨。显然,这样一种赢利场面实在是与佛祖出世时的初衷、道教清净无为的宗旨格格不入。
官吏本是国家的管理人员,行治理国家之政事,但宋朝上下官员经商的事例史不绝书。如宋朝初年,王溥为相,其父王祚曾经“频领牧守”,因其“能殖货”,故“所至有田宅,家累万金”⑩。应当说,宋朝承袭五代以来官吏经商的现象已经引起统治集团的高度重视,并设法阻止以免败坏朝纲。史曰:“五代藩镇多遣亲吏往诸道回图贩易,所过皆免其算。……国初,大功臣数十人,犹袭旧风,太祖患之,未能止绝。于是诏中外臣僚,自今不得因乘传出入,赍轻货,邀厚利,并不得令人于诸处回图,与民争利,有不如诏者,州县长吏以名奏闻。”⑾同时,朝廷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以行政贬职等措施打击官员贩易规利者,如开宝年间太子洗马周仁俊,因“坐知琼州日贩易规利”故贬官惩之⑿。但是,官吏经商图利的势
_____________ ①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5《国用考三.漕运》,中华书局,1986年。 ②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2之2,中华书局,1957年。 ③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5《国用考三.漕运》,中华书局,1986年。 ④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3之11,中华书局,1957年。 ⑤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46,中华书局,1957年。 ⑥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4之6,中华书局,1957年。 ⑦ 脱脱等撰《宋史》卷194《兵志八》绍兴十三年条,中华书局,1977年。 ⑧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22,中华书局,1957年。 ⑨ 孟元老撰、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卷之3,中华书局,1982年,第88—89页。 ⑩ 脱脱等撰《宋史.列传第八.王溥》,中华书局,1977年。 ⑾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中华书局标点本。 ⑿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中华书局标占本。
头有增无减。太宗年间,范晞“尝为兴元少尹,居京兆,殖货钜万”①。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枢密直学士给事中边肃因“以公钱贸易规利”,且“遣部吏强市民羊及买妾”,因而“坐夺三任”②。仁宗朝孙沔,先后为通判、知州、转运使等官,“所在皆著能迹”。但他在杭州时“尝从萧山民郑吴市纱”,在并州又“私役使吏卒,往来青州、麟州市卖纱、绢、绵、纸、药物”③。又如赃官任守忠,凭借其侍奉过真宗,所以获俸禄赏赐颇多。但其资性贪婪,“聚敛之心”不灭,其“窃盗官物,受纳货赂”,以致“金帛珍玩溢于私家”,即便在被司马光等人弹劾并放逐后,虽然“只于街市鬻贩规利”,但仍然是东京富户, “宅第产业甲于京师”④。这些都是十足的大官商。由于官吏经商和巧取豪夺对社会发展有负面影响,真宗年间曾加大法治的力度,明令京官、朝官以及州县官无论是在任还是赴任都“不得将行货物兴贩”,“如违,并科违敕之罪”。不久又补充曰:今后“官员使臣赴任不得兴贩行货于本任货卖及在任买物”,不仅禁卖物而且禁买物⑤。几年后,又令“近臣除居第外,毋得于京师广置物业”⑥。尽管三令五申,但到仁宗皇祐年间“江淮两浙荆湖南北等路,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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