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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一)

时间:2009-7-24 13:52:40  来源:不详
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

荀悦《前汉纪》评论汉文帝三十税一诏时也指出:

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

这两条史料都是被人们征引得烂熟的。我之所以再次迻录于上,是因为他们是以权威者的身份(一个是长期执掌政权的最高统治者,一个是当代的历史学家)讲述当代(汉代)的普遍情况,这是任何个案的例举所无法取代的。他们都指出了汉代豪强势力的膨胀和豪强地主普遍实行收取实物地租的租佃制剥削方式。与汉代其他文献相参证,不难看出,至迟汉武帝时代,庶民地主中的豪强势力已经坐大,租佃制已经成为地主制经济的主导经营方式。汉武帝时代,决不是部分佃农开始从自耕农中分化出来的时代。

注释

[1]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
[2] 何兹全:《自然经济和依附关系——使中国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区别的两大特征》,中国中古时代社会变迁学术研讨会论文,2000年8月,天津。
[3] 《吕氏春秋•离俗览•为欲》:“无立锥之地,至贫也。”《史记》卷126《滑稽列传》载曾经作过楚相的孙叔敖,“其子无立锥之地,贫困负薪以自饮食”。陈胜、吴广这类雇农,就属于“无立锥之地”的范畴(《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当然不是秦末突然冒出来的。
[4] 参见拙著:《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的战国的亩产量和生产率》,《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4期。
[5] 参见拙著《春秋战国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和地主制经济的形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
[6] 《吕氏春秋•审分》的作者是用“以众地”为例,来论证“分”的重要性。文中提到“臣主同地”,即主人与臣仆一同耕地,当然主要是为了监督,但也说明文中讲的不是国有土地和贵族土地的经营,看不出耕作者对土地所有者有政治上的隶属关系,也看不到主人对耕作者施加强制的手段;土地的主人应是一位庶民地主。
[7] 参见拙著《春秋战国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和地主制经济的形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
[8] 《汉书•食货志•王莽王田令》:“……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师古曰:“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
[9] 《汉书》卷7及如淳注。
[10] 《睡虎地秦简》第32页、60页。
[11] 从上述记载看,当时租赁国有土地交纳的是货币。“假田”收取货币地租的现象,在《九章算术》中也在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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