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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一)

时间:2009-7-24 13:52:40  来源:不详
汉魏之际是我国古代社会变动比较显的时期。对这种变动的性质,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认为是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逆转或畸形发展。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却有相似的论据,即强调魏晋南北朝依附关系的发展和自然经济的强化。依附关系的发展和自然经济的强化,确实是汉魏之际社会变迁中最重要的社会现象,但这种变化的根源,早已埋藏在战国汉社会的土壤之中。本文打算从分析这些现象的来龙去脉和形成原因入手,对汉魏之际社会变迁的性质发表一些不同于上述两种主张的看,并求教于学界的同仁。


●关于依附性佃农的发生和发展

主张汉代是封建制社会的学者与主张汉代是奴隶制社会的学者的分歧,看来主要巳不在于奴隶在劳动者当中是否占大多数,而在于大多数劳动者是自由民还是具有依附性的身份。他们当中一些有代表性的学者把东汉末年以后依附性租佃农的出现作为封建化的主要标志,对租佃关系和依附性佃农产生的时间估计较晚。例如长孺先生认为,秦汉是亚洲型的奴隶社会,奴隶被用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但在生产领域并不占主要地位,自耕农在全部人口中占很大比重,汉武帝以后从自耕农中分化出部分佃农,但他们的身份是自由的,直到东汉末年才出现依附性的佃农。东汉以来“客”的卑微化和普遍化的过程,到西晋最后完成,这也就是大量自耕农和自由佃农封建化的过程。 [1]何兹全先生认为古代社会的汉代有自由民(编户齐民)五千万,奴隶则只有六七百万;他们通过奴隶的解放(主要发生在王莽改奴婢为“私属”以后)和自由民的投靠(主要发生在东汉末年战乱时期)的途径,到魏晋南北朝,大部分转化为豪族、寺院的依附民。 [2]在这里我觉得有两个问题需要提出来讨论:一是中国租佃关系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二是依附性佃农又是什么时候产生的?

一、租佃关系的产生

《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云: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颜注曰:“言下户贫人,自无田而耕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也。”)

按照董仲舒的说法,租佃制是战国时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以后,在土地私有、贫富分化的条件下,由庶民地主(所谓“豪民”)首先采用的一种封建性的剥削方式。

但不少学者对这一记载抱怀疑或否定的态度,认为这是一条孤证;战国时仍然实行国家授田制,不可能产生租佃制,董仲舒只不过是在托古说今(汉武帝时代)而已。其实,不但是董仲舒,汉代许多政论家(如荀悦、仲长统等)都把以实行实物分成租为重要特点的豪强地主经济的发展,溯源于战国时期井田制的瓦解;董仲舒的说法是被当时的人们所普遍认可的。战国时代国家授田制似乎仍然在维持,实际上已经残破,贫富分化严重,农民土地不足或丧失土地已经成为普遍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甚至在商鞅变法以前即已存在。例如,与商鞅同时代的孟子,曾痛陈“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商鞅也指出三晋不少农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并为此制定了“徕民”政策(《商君书•徕民》)。在秦本土的农民中,也有“豪杰”和“要靡”的分化。《管子》谈到“贫富不訾”(《揆度》),“民有相百倍之生(产业)”(《国蓄》),不但有“无食”“无种”“无本”(《揆度》)的贫苦农民,而且有全无土地家财,因而不属纳税对象(“无赋”)的老百姓(《禁藏》)。当时人们用“无立锥之地”来形容这一赤贫的阶层。 [3] “民”中的另一极是豪富,即庶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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