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Max Weber)通过对世界宗教的研究后得出结论:在社会地位与对不同宗教世界观的接受倾向之间,有着一种显而易见的明确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取决于接受者对宗教教义的选择[1]。
然而在中国宗教史上,宗教徒对不同宗教的选择并非完全是取决于教义。分析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职业教徒的阶级成份和入教动机,我们就可以发现,宗教制度对信徒的选择起着很大的作用。可以说,它是决定职业教徒社会阶层的关键因素。
我们知道,同为信徒,但对宗教的介入程度并不一样,至少可以区分出三个层次。第一类为专业的神职人员,他们制定、解释并宣传教义,主持各种宗教仪式,宗教乃是他们的全部生活,他们乃是宗教最坚定的捍卫者和支柱。第二类为虔诚的信仰者,其思想观念的核心是建筑在宗教观念的基础之上的,他们定期参加各种宗教活动,并积极参与布施。第三类是一般信仰者,他们仅仅只是在思想的某一层面上受宗教熏染,接受宗教的某些观点,偶尔参加宗教仪式;甚至只是把宗教当作一种时尚,作为生活的点缀。考察一下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和道教的专业神职人员的身份,其阶层的差异是很明显的。这种阶层差异不仅表现在两种宗教之间,也表现在同一种宗教的不同阶段,因此,差异并非是由于佛教和道教在教义上有明显不同而引起的,而是由于两者在宗教制度上存在不同的缘故。到南北朝后期,道教模仿佛教的寺院制度建立起自己的宫观制度时,佛道两教职业教徒之间的社会差异就渐渐缩小了。
一
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神职人员的构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佛教组织体系和统治者佛教政策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在汉魏时期,职业僧人基本上是由主要来自西域的外来和尚所构成。从《高僧传》所记载的汉魏时期的17位僧侣来看,几乎全为外国人[2]。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政府的政策性限制。据《晋书》卷九十五《艺术·佛图澄传》所载王度上石虎的奏章称:“佛,外国之神,非诸华所应祠奉。汉代初传其道,唯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汉人皆不出家。魏承汉制,亦循前规。”[3]另一方面,是由于当时的佛教经济组织制度尚未完善,佛教僧侣尚未获得各种特权的缘故。
时至两晋,随着政府禁令的解除与佛教信仰的广泛流播,佛教组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国人出家的情况渐渐增多。两晋时期的佛教僧侣的阶级构成,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况。据《释迦方志》卷下《教相篇》记载,西晋时期,两京僧尼数为3700多人,至东晋,全国的僧尼数24000。这其中,似有出身于晋朝一流士族的僧侣[4],如竺潜,“字法深,姓王,琅琊人,晋丞相武昌郡公敦之弟也。”[5]释道宝,“本姓王,琅琊人,晋丞相道之弟”[6]。释僧(契—大+石):“姓傅氏,北地泥阳人,晋河间郎中令遐之元子也。”[7]然细加考察,这其中有不尽可信之处。据《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王导有弟二人,“颖、敞,少与导俱知名,时人以颖方温太真,以敞比邓伯道,并早卒。”并没有提到还有一个出家为僧的弟弟。至于竺潜,《世说新语·德行篇》提到过他,注谓:“不知其俗姓,盖衣冠之胤也。”显见不是王敦之弟,是否为衣冠之胤也很值得怀疑。因为在晋朝这样重视郡望门第的社会中,衣冠之胤不会连俗姓都不知道。竺潜经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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