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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职业教徒的阶层分析

时间:2009-7-24 13:55:22  来源:不详
求为句漏令。”[60]上清派主要道士中,魏夫人为晋司徒魏舒之女,修武令刘幼彦之妻,杨羲则为琅琊王(后为简文帝)司徒公府舍人[61]。主要成员许氏家族为句容县大族。《晋书》卷八十《许迈传》云,许迈“家世士族,而迈少恬静,不慕仕进。”而许迈之弟许穆为“晋护军长史”。许穆子“郡举上计掾主薄,并不就。”其孙许黄民,“年二十一,仕郡主薄,察孝廉,石头仓丞,南蛮参军,临沮令。”[62]
  东晋后期的孙恩变乱,参与者是以孙氏家族为领袖而形成的道教组织的信徒。孙恩与孙秀同族。孙秀,“起自琅琊小史,累官于赵国。”[63]这一集团的早期宗教领袖孙泰也是一位地方官吏,“广州刺史王怀之以泰行郁林太守。……道子以为徐州主薄。……稍迁辅国将军、新安太守。”[64]后期领袖卢循是司空从事中郎谌之曾孙[65],显然也属于士族阶层。当然,他们在东晋一般只能算是次等士族,由于种种原因,被侨姓一流高门占据了原本属于他们的高层地位,因而只能在宗教中寻找权力欲的满足。
  类似例子尚可举出许多。从以上材料我们可以看出,道教人物出身于官僚士族阶层的远较佛教为多。在当时,道教教主也是一个获利颇丰的职业,但他们成为职业方士的原因往往是纯粹出于信仰,或者是政治上遭受挫折,或者是为了牟取暴利,像佛教教士那样为了解除或改变极端贫困的生活状态而成为方士的极少。这与佛教相比具有巨大的差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呢?分析一下道教的宗教制度便可明了。

   在宫观制度确立之前,道教的组织制度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天师道为代表的祭酒制,以天师为首领,下有治官、祭酒分统道民。《三国志》卷八《魏书·张鲁传》载:张鲁“以鬼道教民,自号‘师君’。其来学道者,初皆名‘鬼卒’。受本道已信,号‘祭酒’。各领部众,多者为治头大祭酒。……不置长吏,皆以祭酒为治,民夷便乐之。”可见这一制度的特征是职业道士兼具道师和官吏两重身份,与信徒形成半宗教、半官民的关系。从原则上说,祭酒身份的获得,主要是根据其在教的年资,但实际上,由于以祭酒代长吏,长吏出身的教徒显然比一般教徒更有可能获得祭酒的位置。另一类是各地小型宗教集团所普遍采用的师徒制,其形式类似于手工业者的行帮。应该说,在这一类宗教制度下,首领身份的获得决定于其方术技巧的高下、个人人格的吸引力。然而,在汉魏六朝这样一个高度重视门第身份的社会中,教主的门第身份对树立权威、培养教徒的信仰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祭酒制的实行有赖于一个原已存在的合法组织的支持,随着建安二十一年张鲁被击败,其合法的地方行政长官地位已经丧失。诸多教民迁徙北方,原有的地方行政机构不再存在,祭酒制实际上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张鲁政权垮台,道民北迁,这不仅意味着政教的分离,同时也意味道原本行之有效的宗教经济体制的解体。汉中天师道中,在行政机构的约束之下,道民的  信等宗教收入乃是宗教集体所有,可以用于设置义舍、义米等宗教活动,从而招致更多的信徒而获得更多的收入,保证宗教组织的良性发展。一旦没有了行政约束,集体所有制便宣告瓦解,信徒的赈济、施舍往往成为祭酒的私有财产,宗教活动成为祭酒谋取私利的手段。曹魏末年张鲁后裔发布的《正一法文天师教戒科经阳平治》一文指责当时的祭酒道官“但贪荣富、钱财、谷帛、锦绮丝绵,以养妻子为务。掠取他户民赋,敛索其财物,掠使百姓专作民户,修农锻私,以养妻奴。自是非他,欲得功名荣身富己。”《老君音诵戒经》也提到一些道官祭酒任意取人金银财帛,“而治民恐动威逼。教人、愿匹帛、牛犊、奴婢、衣裳,或有岁输全绢一匹、功薄输丝一两,众病杂说(税)不可称数”。由此可见,在失去了行政约束的情形之下,宗教教职成为道官营求一己之私利的工具,从而导致信徒对各种宗教活动尤其是施舍不再热心,对职业道士缺乏尊重。《太上洞渊神咒经》卷八还为此威胁道:“道言,己卯、丙寅、丁亥之年,有八千人横死,坐不遵道法,天租不输,跪愿不还,许而不与,妄问鬼神,取人财物,不作功德,不经斋戒……与师作食,食不精洁,或有而不出,出而不好。”可见,没有行政组织支撑的祭酒制是不能长期维持的。尽管天师道高层领导依然谋求恢复旧祭酒制,但实际上已经是不可能了。这一时期天师道在北方的组织虽然还保留着祭酒的旧称,但在实际上,由于政治身份的丧失,职业教士与信徒之间的官民关系已不存在,它业已演变为另一类形式,即师徒制。我们来观察一下魏夫人在南渡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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