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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一)

时间:2009-7-24 13:52:40  来源:不详
主。“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正是对这种贫富分化中最有典型意义的现象的一种概括,这并非董仲舒的杜撰。新兴的庶民地主没有原来贵族领主那种直接统治农民的权力,他们可能而且实际采取的经营方式是使用奴隶、雇工直接经营和把土地出租给农民而收取地租,这也是贫困破产的农民几条主要出路。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方式,就是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我们知道,战国时代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已经达到“一夫百亩”、亩产二石的水平,这样,一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的粮食,他自己和他所负担的家庭人口食用一半就大致够了,还有一半可以作为剩余产品提供出来,这就是《管子》所说的“民食什五之谷”。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实行“见税什五”的租佃制。而这一基础,战国时代确实已经具备。 [4]由此亦可见董仲舒所说决非虚言。出身农民的苏秦曾向往当一个拥有“洛阳负郭田二顷”的小地主,这二百亩田可视为当时取得地主资格的最低土地限额,而它是按照“见税什五”的标准计算的。因为至少拥有二百亩地,以“见税什五”的租率出租,才能获得相当于或超过一个“一夫百亩”的自耕农全年的粮食收入,过上不劳而获的地主生活。 [5]这也表明当时确实存在“见税什五”的租率和实行“见税什五”租佃制的庶民地主。

在庶民地主可能采取的三种土地经营方式中,租佃制是比较适合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及其发展的。《吕氏春秋•审分》记载一个庶民地主 [6]比较了“众地”(雇工集体耕作)和“分地”优劣,得出“分地则速”的结论。所谓“分地”,即把土地分給农民包干,这是租佃制的先声,或者竟是掩盖在雇佣或伇属关系之下的一种租佃制。 [7]后世的租佃制或称为“分田”,如王莽所说的“分田劫假” [8],荀悦所说的“分田无限”,东汉黄香传所载魏郡公田的“与人分种”,曹魏屯田实行的“分田之术”,都是指租佃制,它们与《吕氏春秋•审分》所说的“分地”,显然是一脉相承的。历史发展充分证明了《吕氏春秋•审分》所作分析的正确性,在地主制经济的诸种经营方式中,租佃制表现了最强大的生命力。之所以如此,起作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关键的一条是,春秋战国以来中国形成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体系,而这种技术体系对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奴隶缺乏生产积极性,难以精耕细作;雇工成本高、也难以监督;唯有分租最便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秦汉时代,私人和公家租赁土地还有一个名称——“假”。《汉书•食货志》:“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颜师古注:“假,亦谓贫人赁富人田也。”西汉在京畿地区设“稻田使者”,又称“假稻田使者”,负责把政府掌管的稻田“假与民收其税入” [9]。李贤注《后汉书•孝和孝殇帝纪》说:“假,租赁也。”这种“假田”,也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我以前读《睡虎地秦简》,看到其中有官府向百姓“假”铁器的记载,如“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者……”[10] 曾想,既然铁器可以“假”,土地是不是也可以“假”呢?后来在《龙岗秦简》果然发现有“假田”的记载:

诸以钱财物假田

黔首钱假田已 [11]

龙岗秦简的时代在秦统一前后,它所反映的国有土地租赁的情况应不晚于战国末年。这说明,在庶民地主中首先实行的租佃制,很快就推广到国有土地上去了。反观《睡虎地秦简》的有关记载,那些铁器很可能就是向租种国有土地的农民出借的,由于已经收取了地租,铁器损坏后就不必赔偿,其中包含了保证国有土地生产正常进行的意义。秦代假田似乎还推广到了边郡。《史记•匈奴列传》载秦始皇派蒙恬出击匈奴,收复河南地后,“又度河据阳山北假中”。裴骃《集解》云:“北假,北方田官。主以田假与贫人,故云北假。”据此,“北假”是由于秦在这里实行“假田”而得名的,后来成了地名,汉代仍然一直在这里设置田官,负责“假田”的事务。

总之,租佃关系在战国时代已经出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关于租佃制的早期的直接记载确实不多,这大概是由于它往往隐藏在雇佣或役属关系之下,到汉代才逐渐显山露水。王莽篡汉后,在对汉朝政府的指责中指出:

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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