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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的“市”:制度、行为与观念——兼论研究中国古史的方法(1)

时间:2009-7-24 13:52:50  来源:不详
。隋开皇制中州郡县之市令均为末位[36]。北朝时郡守县令长期为士流所耻居[37],属吏地位更可想而知。

官员品秩高下体现了朝廷的重视程度。《魏书·甄琛传》载,宣武帝时琛任河南尹,欲整顿洛阳治安,上表称太武帝时平城盗窃为患,帝“广置主司,里宰皆以下代令长及五等散男有经略者乃得为之”,又多设吏士,“崇而重之,始得禁止。”认为洛阳里正乃“流外四品,职轻任碎,多是下才,人怀苟且,不能督察”,致生奸弊,要求或任八品以上将军领里尉,或提高里尉品级,以求救弊,正反映了这种思维逻辑。朝廷基本采纳了甄琛的建议,说明这一逻辑亦为朝廷所接受。

据此,北朝间不少州镇郡县立市设官施治,但市司品秩大多较低,不少甚至不入九品,连比视官也未曾列入,属于卑微末职;在同级官府僚属中也无足轻重,可以说处于官员等级体系的末端,表明当时官府对市并不重视。

考虑到“市”在城镇中的边缘位置,可以说北朝城内立市虽不少,但它在朝廷与官府心目中仍处于无足轻重的边缘地位。

  上述现象体现了官方的设计与观念,这是否意味着市在时人生活中同样无足轻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

 二 市:买卖所之也

东汉人许慎的《说文解字》释“市”为“买卖所之也”,道出了“市”的重要职能。北朝时亦是如此。

关于北朝人日常生活,文献记载迥异。《颜氏家训·治家》云:

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植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今北土风俗,率能躬俭节用,以赡衣食;江南奢侈,多不逮焉。

颜之推描划了一幅近乎自给自足、万事不求人的生活画面,认为北方近之。断定北朝自然经济发达,这是一条重要依据。

而同为北朝人的贾思勰在《齐民要术》中则勾勒出另一番景象。他在许多作物种植法中提到选择何种时节,出售作物,还开列了单价与收入。仅举一例。该书卷3讲冬种葵法,“近州郡都邑有市之处,负郭良田三十亩,”十月末撒子下种,次年“三月初,叶大如钱,逐穊处拔大者卖之。一升葵,还得一升米。日日常拔,看稀稠得所乃止。”“一亩得葵三载,合收米九十车。车准二十斛,为米一千八百石”,“自四月八日以后,日日剪卖”作者估计种三十亩葵“胜作十顷谷田。”类似内容书中尚有不少[38]。要知道贾氏本人反对舍本逐末,书中对“商贾之事,阙而不录”[39]。大量的类似记载值得玩味。

两人笔下的生活相去悬远,哪个更贴近实际?只有深入到城乡居民生活中加以辨析,才能找到答案。

北朝城镇居民包括官吏(都城还包括皇室)、士兵[40]、工匠商贾及少量农民[41]、术士[42]。首先,试析官吏家庭生活,比较其收入与生活所需,了解他们与“市”的关系。

据学者对北朝官俸研究,北魏太和八年(484年)颁禄前,官员收入主要靠赏赐、掠夺民户,亦与商人勾结,“要射时利”。颁禄后,俸禄标准是每季若干匹帛,粟米并非俸禄内容,另外,京官还有酒、肉及廪食供应,宰民的地方长官、上佐则另有公田[43]。太和末年曾规定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44],看来也确实实行过[45]。北齐亦是以帛计俸,按季发放,标准依品级高下、职务繁简而定。支付时一般1/3给帛、1/3给粟、1/3给钱;州郡县官还有以绢充“干物”的收入,僚佐多以帛为秩。北周则将俸禄颁发与收成好坏相联。北魏有封土者可获封户交纳的部分租税,亦是粟、帛之属;北齐北周食租税者甚少或纯为虚封。隋代百官给禄并以石(斛)计,似以实物为主。食封、散官、地方僚佐、胥吏不给禄。官员另有职田、公廨田、公廨钱[46]。均田制下官员给田的规定只是限额,并非实有[47]。

显然,官俸所得并不能满足官员日常生活全部需要,甚至可以说,多数种类物品朝廷未尝提供,除少数可通过征发徭役等途径获取外[48],余者主要应通过“市肆”交易而得。

文献所见购于市的物品约有如下几种:

米。官俸中往往有米,但未必敷用,不免要买于市。《颜氏家训·治家》载,北齐吏部侍郎房文烈“经霖雨绝粮,遣婢籴米”[49],吏部侍郎(应作吏部郎中)为正四品,岁禄二百四十匹,六十匹为一秩,其中1/3二十匹折为粟,数目应不少,尚有断粮之时,其他官宦之家光顾市廛购买米麦可能更频繁。西魏时赵平太守孟信去官后居贫无食,只好卖牛“拟供薪米”[50]。按北齐制,“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隋制“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禄”[51],去职者更应无禄。除非买田置业,否则口粮都需仰仗市易。

盐菜。官俸中基本不含[52],又为生活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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