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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步: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动力之一

时间:2009-7-24 13:53:17  来源:不详
    《耒耜经》除了记述江东犁的结构和使用方法外,又记载了爬、砺礋、磟碡,“耕而后有爬,渠疏之义也。散坺去芟者焉。爬而后有砺礋焉,有穋碡焉,自爬至砺砗皆有齿,穋碡觚稜而已,咸以木为之,坚而重者良。江东之田器尽于是”[48]。

    关于唐代南方的耕作技术,我以为复种、套种是比北方先进的耕作技术。关于稻麦复种问题,李伯重同志的论证是至今我所看到最为缜密而有力的。他认为:从经济学的观点看,需要在同一块土地上投入比实行一作制更多的人力与资本,而在唐代的江南,这个条件基本上得到满足。唐代江南户口数较前代有很大增加,这样一方面使得稻麦复种制所需的较多人力得到保证,另一方面也迫使农民实行复种制、提高产量,养活不断增加的人口。同时,唐建立后一个多世纪内江南农民赋税负担比南朝时代减轻,有可能把较过去更多剩余劳动产品投入生产。

    从农学和农艺学的观点来看,稻麦复种制必须具备农田水利、生产工具、肥料供应、栽培技术等四个条件。在唐代,上述条件已基本具备。

    接着他认为:要证明唐代江南已出现稻麦复种制,必须从唐人记述中去寻找证据。而在唐代文献中,虽无直接记载,但蛛丝马迹仍可找到。他举出白居易《答刘禹锡白太守行》这首诗中“去年到郡时,麦穗黄离离。今年去郡日,稻花白霏霏”两句为证,力陈其为稻麦复种之可能。“但稻与小麦的轮作,则为前所未有,系唐代新事物”。他指出:“更为有力的证据,是唐代关于官员替代时职田收获物处理办法的变化所体现的情况。”具体说,《唐会要·内外官职田》记载了大中元年(847)十月屯田(郎中)关于内外官职田的奏文中提出的若干开元令所没有的内容:“其元阙职田,并限六月三十日,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入新人,以后上者人旧人。”他认为,所谓六月三十日为断的田,“只能是中晚稻田”。而“唐代江南水稻,一般在八九月成熟,成熟收获后,还须翻晒土地,又需要一些时间”。若是在稻田种麦,一般要到九月才行,所谓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是顾及各地节候,留一个余地。所以,所谓六月三十日为断的田和以十二月三十日为断的麦田“实即同一块田一一一块实行稻麦复种的田”,也就是宣宗对该奏文而发出的诏书提到的“二稔职田”(即一年二熟田)[49]。

    如何评价以上李伯重同志的论断?我以为,江南已具备稻麦复种制的条件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唐代江南小麦的种植已经比较普遍,小麦种植和众多北人南迁、南游带来的面食需求有关。问题是在生产季节,即越冬小麦生产和晚稻生产的衔接上有无可能,若可衔接,人们自然会去复种。上引白居易诗说明,宝历元年(825)五月五日白居易到苏州,“麦穗黄离离”,正值小麦收获季节。五代后唐天成四年(929)五月五日户部关于夏秋税征纳期限的报告也称:“四十七处节候常早,大小麦、扩麦、豌豆,五月十五日起征,八月一日纳足。”[50]则苏州地区小麦收割季节和这里所记的“节候常早”地区差不多,都在农历五月上中旬。这样,农历六月种稻自无问题。中国古代水稻一般是单季稻,所以生长期一般在一百五十天[51]。中国古代在占城稻传人以前已有早熟稻的记载[52],比上述单季稻早熟一个月,即生长期为一百二十天左右。假定苏州地区农历五月初五至十五日割麦,五月二十日至六月一日插秧(秧苗在六月一日前已长成),到九月二十日至十月一日即有一百二十天左右,稻也可收割了;若是一般单季稻,则至十月下旬方可收割。我以为假若是稻麦连作,在稻田种麦,江南田低洼,湿度大,因此在晚稻收割后需晒田,所以冬小麦的播种,可能迟至农历十一月或十二月,故以十二月三十日断,亦可理解。如此,江南稻田的稻麦复种从理论上是可行的。李伯重的论断可以成立。仅存的疑问有两个:一个是无法确凿地断定在稻田种麦,即同一块土地上连作;另一个是以十二月三十日为断还缺乏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江南稻田的稻麦复种制依然是一个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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