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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农具和牛耕导致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说质疑

时间:2009-7-24 13:53:57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对于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学界有一种影响甚为深远的观点,即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导致了井田制瓦解。本文认为,在井田制开始瓦解之时,铁农具和牛耕还没有出现,在井田制变革过程中,铁农具和牛耕数量极少,不能形成社会性的生产力,当战国中期以后铁农具开始大量运用于农业生产时,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已基本结束。从新石器时期的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农业生产工具主要是石木农具,并无本质的变化。而且,在功能上,石木农具和铁农具一样,同样具有个体劳动能力。因此,不管从时间还是功能上,铁农具和牛耕都不可能是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

    [关键词]春秋战国;土地制度;铁农具;牛耕

    

 

对于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长期以来,学界有一种影响甚为深远的说,那就是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导致了井田制的瓦解和战国授田制(或土地私有制)的确立。①这一说法因被大、中学的教材采用而深入人心。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在史实和逻辑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故撰此文,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春秋战国土地制度的变革

 

    春秋战国土地制度的变革是井田制变为授田制。井田制是西周主要的土地制度,是古代公社土地所有制的残余。《小雅·大田》:“渰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腾文公上》:“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遂人》有“十夫有沟”,《匠人》有“九夫为井”。分别有八家、九家、十家为一井的。这样整齐划一的布局显然具有较多的理想主义色彩。但“公田”、“私田”的划分并非主观臆想,因为建立在古代公社废墟上的国家残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是中外古代史中的一种普遍现象。②公田由全体成员合力助耕,收获物归公,用于上缴国家赋税和公共开支,私田归个体家庭耕种,收获物归自己。③井田制实行古代公社换土易居的制度。《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④换土易居的目的是调剂肥境,达到财均力平。这使得个体家庭对土地的使用具有不稳定和短期的特点。

    井田上的劳动者是有血缘联系的家族公社成员。《诗·周颂·良耜》:“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郑笺云:“百室,一族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逸周书·大聚》:“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卹,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间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助,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定,民乃归之。”朱右曾的《逸周书集训校释》认为,“旅”当为“族”,“合旅同亲”应是“合族同亲”。《礼记·大传》说:“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可见,这种互助互爱的尊尊、亲亲(孝悌)关系正是宗族血缘关系的内在特征。家族公社(宗族)是作为实体存在的,既是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家庭淹没在家族公社(宗族)中,尚未从家族公社中独立出来。

    西周土地制度是国有制,周天子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诗·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尚书·梓材》:“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第次分赐其子弟和臣属。《礼记·礼运》:“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周王对所授封土有予夺之权。《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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