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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农具和牛耕导致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说质疑

时间:2009-7-24 13:53:57  来源:不详
子·告子下》说天子对诸侯有改封的权利:“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各级贵族对占有的土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私相授予,这就是《礼记·王制》所说的“田里不鬻”。西周的土地国有制是以承认家族公社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为前提的。土地原来属于家族公社的财产,统治者征服这些宗族后,土地所有权被统治者剥夺,但家族公社对土地仍然具有长期而稳定的占有权。

    井田制崩溃后的土地制度,即战国土地制度,曾长期被认为是私有制。⑤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战国实行授田制的观点已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⑥云梦简《魏户律》:“二十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野,人人孤寡,缴入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宅。”⑦《吕氏春秋·乐成》:“魏氏行田百亩,邺独二百,是田恶也。”云梦秦简《田律》:“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⑧“今利其田宅,复之三世”⑨“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侍一役,此地不任也。”⑩“州、乡以次受(授)田于野。”⑾《苟子·大略》:“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这些史料说,授田制是当时普遍施行的土地制度。

战国授田制是以个体家庭为对象授田的国家所有制。战国授田制下,虽然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但个体家庭已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并作为独立的主体,与国家发生关系,国家与农户在土地上形成对接。这样,原来淹没在宗族共同体中的个体家庭独立出来,宗族共同体崩溃。

 

二、铁农具和牛耕不是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

 

    铁农具和牛耕为什么会导致井田制瓦解和授田制(或土地私有制)确立呢?主要有这样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井田是指公田,即公家授予臣下的田,不能买卖,要交纳一定赋税,私田是私自开垦的田,是真正的私有财产,在开始是不纳税的;随着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私田越来越多,最终超过公田,因而私门也就富于公家,形成上下相克的局面。公家为了增加收入,终于被迫打破了公田和私田的区别而一律征税,这样就承认臣下所享有的公田成为他们的合法私有,而他们所私有的黑田也不能自由漏税了,这便导致了井田制的破坏,也导致了奴隶制的灭亡。⑿此种解释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关于“公田”和“私田”的解释缺乏客观依据,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对此,很多学者已作了论述,兹不赘述。⒀其次,即使这种观点对“公田”和“私田”的解释是正确的,也存在解释方法的问题。铁农具固然可以大量开垦荒地,木石农具同样可以,公田(此种解释所说的公家之田)在开垦前无疑也是荒地,就是由木石农具开垦的,因此,以开垦荒地来解释铁器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生产力作用,没有多大说服力。而事实上,战国早期铁农具数量很少,器类较简单,多小型器。⒁很难想象这极为有限的小型铁农具能导致荒地的大量开垦。最后,这种观点强调,私田(此种解释所说的黑田)的亩积超过公田,因而私家的财富逐渐超过公家,下层便逐级超尅上层;⒂其意思是当私田超过公田时,私田收入也就超过公田,私家财富由原来主要依靠公田变为依靠私田。实际上,从土壤学来说,荒地开垦后并不能变成耕地,土壤的形成和发育,耕土熟化都是非常复杂的长期过程。所谓“土壤熟化”,就是土地开垦后所具有的自然肥力,必须经过长期人工培育,有效改良土壤结构,才能变为可耕地。土壤肥力是自然肥力与人工肥力之和,不经过人工熟化过程,单纯依靠自然肥力,土壤远远不能达到农作物获得较高产量的要求的。⒃私田垦辟后,在很长时间内是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少的,而成为熟土的公田,即使纳税后,其产量也应远远超过私田,因此,私田超过公田,并不导致私田收入超过公田,也并不具有导致井田制度崩溃的重大意义。可见,这种解释所依据的“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不仅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基于其上的解释方法也是矛盾重重。第二种解释:西周时期,农业生产工具基本上仍是木、石、蚌器,使用这种农具,个体家庭的独立耕作还不可能,与之相适用的劳动组织形式是集体耕作;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个体家庭方具有独立耕作能力,于是集体耕作为个体家庭的独立耕作所代替。⒄对于这种解释所说的西周实行集体耕作制度,是否正确,暂置不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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