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规定有十六天的节庆假日[5]。明、清时期,节庆假日起初甚至比元代还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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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书》卷83,页4上—5上。
[2] 《太平御览》卷634,页2下。
[3]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页732—735。
[4] 《宋会要稿》“职官”六十,页4上。
[5] 《通制条格》卷22,页4上。
法令最初只规定了三个主要的节庆:新年、冬至,还有皇帝的生辰[1]。实际上,端午节和中秋节也变得重要了。不过明、清时期的主要改变是采用了长约一个月的新年假或寒假。钦天监的官员会选择十二月二十日左右的一天,作为全国官员“封印”的日子。大约一个月之后,又会宣布另外一天来“开印”[2]。在这一段期间,官员仍要不时到他们的官署,但是司法案件完全停止处理。寒假可以看作是对例假日和节庆假日损失的补偿。
当个人为了执行对家庭和宗族的责任时(例如,近亲的婚丧),政府的法令也规定有回家的休假和相类似的假期。最宽大的是唐代的规定,包括[3]:
一、父母住在三千里外,每隔三年有三十日的定省假(不包括旅程);父母住在五百里外,每隔五年有十五日的定省假。
二、儿子行冠礼时,有三天假期;如果是亲戚,则有一天。
三、儿女行婚礼时,有九天假期,不包括旅程;其他的近亲行婚礼,则分别有五日、三日、一日的假期。
四、父母亲去世,强迫解官三年;如果是军职,则为一百天。
五、其他的近亲去世,分别有三十日、二十日、十五日或七日的假期;如果是远亲,则分别是五日、三日或一日。
六、亲身受业的老师去世,给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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