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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天子”朱元璋的政治思想

时间:2009-7-24 13:54:12  来源:不详
果。

朱元璋尤为重视对生徒的思想统治和行为控制。洪武二年(1369),诏令天下立学时,他特命礼部刊定禁约十二条,传谕天下立石于学宫,要求幼孺皆知,人人遵从。其前二条规定:

国家明经取士,说经者以宋儒传注为宗,行文者以典实纯正为主。今后务须颁降《四书》、《五经》、《性理》、《通鉴纲目》、《大学衍义》、《历代名臣奏议》、《文章正宗》及历代诏律典制等书,课令生徒讲解。其有剽窃异端邪说、炫奇立异者,文虽工弗录。

天下利病,诸人皆许直言,惟生员不许。今后生员本身切己事情,许家人扞告。其事不干己,辄便出入衙门,以行止有亏革退。若纠众扛帮、詈骂官长,为首者问遣,余尽革为民。(《松下杂钞》卷下)

这里最值得注意的,主要有二点:(一)要求生徒恪守儒家正统,以宋儒、尤其是程朱一派理学家的传注为准则,否则便为“异端邪说”;以儒学、特别是程朱理学来统一人们的思想,支配人们的行为。(二)严禁生徒议论“天下利病”,即不许对当世政治有任何评说。这就使生徒只能将精力放在为应举业而进行的互相观摩、评论八股文字上,后来的文人结社即起源于此。陆世仪说:“令甲以科目取人而制义始重。士即重于其事,咸思厚自濯磨以求副功令,因共尊取友,多者数十人、少者数人,谓之文社,即古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之遗则也。好修之士以是为学问之地,驰鹜之徒亦以是为功名之门,所从来旧矣”(43)计东说得更为明确:“社事之兴,不过诸生文字之会。自朝宁视之,无异童子之陈俎豆、习礼义,为嬉戏耳。且明太祖诸生之禁甚严,非若汉、唐、宋之太学生得群聚京师,伏阙百十人,横议存亡大计也”(44)。生徒们以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犹如“童子之陈俎豆、习礼义”的“嬉戏”,这正是明太祖朱元璋“诸生之禁甚严”的必然结果。

四、治吏之术 

朱元璋早年生活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45),不顾百姓疾苦,就十分痛恨。所以,他称帝后,总希望任用的地方官吏能够以廉治民,起到安定民心,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但洪武初年任官吏,“不才者众,往往蹈胡元之弊”(46)。他们“一到任后,既与吏员、皂隶、不才耆宿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47),“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48),甚至连代表皇帝监察百官的御史也公然枉法,“假御史之名,扬威胁众,恣肆贪淫”(49)。这就使得朱元璋不得不“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者,决不宽恕”(50)。兹仅从下列四端略述其治吏之术。

第一,严密法制,“刑用重典”。《大明律》较之《唐律》,本已显示出严于治吏的特点,但朱元璋仍认为其刑典过于轻简,难以起到“警醒愚顽”的作用,故特“采辑官民过犯”,条格律例,创制而成《御制大诰》及其《续编》、《三编》,于洪武十八、十九年先后颁行全国,作为惩治不法臣民、特别是贪官污吏的依据。而其刑律则较《明律》更为严酷,允许采用“法外之法”、“刑外之刑”,而且判刑极重,如收粮违限,依《大明律》处以杖刑即可,而依《大诰》则可凌迟处死。治吏刑法之酷,为历代仅见。

第二,治吏以惩戒教育为主。朱元璋说:“曩为天下臣民不从教育者多,朕于机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戒二诰,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51)又明言:刑用重典只是为了教育百官和民众,“使知趋吉避凶之道”,杀一儆百,“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52)。他以《大诰》为教材,“皆颁学官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53),对全社会进行法制教育。为防范皂隶吏卒残害百姓,他又特别对吏员家属进行劝谕,谓:“良心发于父母,嘉言起于妻子,善行询于兄弟。凡走卒、簿书之家,有此三戒,害民者鲜矣”(54)。总之,朱元璋以“重典”为手段,“取决于一时,非以为则”(55),故又辅之以教育,而其目的都是要使全国臣民知法、畏法、守法,从而形成良好的政治秩序和社会风气。

第三,凡贪官污吏,“视朕命如寻常者”,必严惩不贷。朱元璋下令,凡无视朝廷律法,犯有亲信“无籍之徒”;沉滞公文,拖延不理;巧立名目,科敛下民;克扣赈济,损公肥私;收粮违限或逾期,隐慝田赋;是非不分,冤枉下民;诽谤朝廷,妄彰君恶等罪行的官吏,均须予以严惩,概不能宽赦。对于受贿官吏,“除民人被其威逼科敛不罪外,官吏与受者罪同”(56)。

第四,鼓励民众赴京告奸。朱元璋试图借助民众的力量来惩治不法官吏,通过民众监督来迫使“贪官污吏尽化为贤”,故在《大诰》中明确规定:凡官吏违旨扰民,或相互勾结,包揽词讼,教唆陷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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