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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的方式表示不同意;或将不同意的文书扣留在宫中不下达(“寝奏”)。[35]值得注意的是后两种处理方式。皇帝对于臣下的奏章所涉及的问题、所拟定的处理办法不同意,并不是直接批复否决,而是采用间接曲折的途径予以暗示,避免双方的正面交锋。文书的不同处理方式是不是体现了皇帝对大臣的几分尊重?至少这种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如遇犬马”所能涵盖的。 所谓“听凭其(皇帝)役使、迁黜和宰割”也概括得过于片面,忽略了历代君臣关系的复杂性。在授官、爵上,各代都存在被任命者因各种理由“固辞”“固让”不就的情形。东汉灵帝初,窦太后下诏封陈蕃为“高阳乡侯”,食邑三百户,陈藩上疏辞让,太后不许。“藩复固让,章前后十上,竟不受封”[36],即是相当极端的一例。其他人“固辞”不至反复十次。北魏孝明帝时贾思伯被任命为凉州刺史,“思伯以州边远,不乐外出,辞以男女未婚。灵太后不许,舍人徐纥言之,得改授太尉长史”[37]也是一例。对于朝廷所授职位,官员如不愿赴任,可以不同借口讨价还价。类似事例甚夥,无须多举。这类现象在近代官僚制度中是难以想象的。近代的官僚体制,上下级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38],反复的任命、辞让,讨价还价只能降低行政效率。在中华帝国时期,“固让”则作为官场上的常态而存在,使官员自己在未来职位的除授上并非毫无发言权。这并不是可以忽略的细节,而是体现君臣微妙关系的窗口。 再者,作者对官僚群体的构成注意不够,也使有关魏晋以后官僚取向的推论失于简单。作者通过研究发现官僚群体实际是由候补者与职事官两大群体组成(《乐师》第402页),魏晋时期朝廷存在“王官”与“司徒吏”,北朝时期有“职人”之类获出身而待铨选授官的候补官员。[39]而唐代同样存在大量类似的,被称为“选人”的候选官员。这类候选官员数量相当庞大,“司徒吏”约有二、三万人(《乐师》第402页),唐代“选人”当时人漫言之多达十二万人[40]。而实际各代内外官最多不到二万,少则六七千。[41]这批候补者有些“有出身二十余年而不获禄者”[42]也有终生为散官,未获实职者。[43]后者当不在少数。这是“品位分等”下职事、品位分离的产物。不过,在《乐师》的其他部分,乃至《品位》一书的分析中,作者似乎没有对这些同属官僚队伍的候选官员给予应有的重视,甚至几乎很少提到他们。由于这种忽视,得出的关于官阶制分类对官僚行为取向的作用的结论就显得不全面。如作者指出“‘品位分类(等)’体系则更多照顾到文官个人的稳定感、安全感,是以人为中心的”(《乐师》第517页)对于品位分等下的五品以上的职事官,大体如此;对于需守选的六品以下职事官与未得职事的“选人”,就未必有多少安全感。后者守选期间基本无俸禄[44],生计有虞;唐代开元十八年实行“循资格”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选人待选并无具体时间规定,获得职事官也就难有保障。[45]他们虽也跻身官僚队伍,但拥有的只是“出身”或“前资”。得不到职事官,出身就形同“空头支票”。如何确定他们的取向,他们的取向是否与五品以上的职事官相同,都很值得进一步思考。对于获得“出身”而难以得到职事的候补官员来说,带来的更多的可能是失落感与不满,乃至愤怒,而不是安全感与稳定感。北魏神龟年间洛阳出现的“羽林之乱”就是这种情绪的一次集中爆发。 如果将这批候选官员考虑进去,“品位分等”时期也未必如作者所说的“有利于保证官员的地位报酬”(《乐师》第116页,第170页、第517页均有类似的说法)。这些人虽有位阶,若无职事,大多数得不到俸禄。实际上,这一时期的官俸仍然主要是根据“事”来发放的,只是官阶跟着“人”走。可以说这时“品位分等”主要表现在官阶与人的关系上,而俸禄依然主要沿用“职位分等”下的做法,大前提是有“事”方有“俸”,在此前提下职事官的俸禄发放则要依据其散官的官阶,包含了一些“品位”的因素。“职位分等”与“品位分等”两概念实际牵涉到人、事与官位、俸禄四者的关系,在对魏晋以后的分析中作者主要考虑的是前三者,俸禄则多归并到官位中未予留意。其实有时对“俸禄”需要单独加以分析。换言之,实际情况要比这两个概念所界定的“理想状况”复杂,应用它们时要充分注意这一点。 举出上述事例并不是要提出什么新的结论,不经过细致的研究,仓促间不可能提出什么站得住脚的看法。这里只是想强调帝国时期君臣关系的复杂性。只有充分认识了这种复杂面貌,才能产生经得起推敲的结论。 阅读作者的著作,不单是这里所评论的《乐师》与《品位》,包括以往的研究,在纷繁的史实考辨之外,都可以明显感受到其执着的理论关怀。作者试图通过由乐师与史官,到儒生、文吏,士大夫政治(与品位分等关系密切)与文吏政治(倾向于职位分等)等基本概念来把握传统中国政治制度与文化的发展脉络。在既有理论遭遇越来越多的解释困境的情况下,寻找新的、更为恰当的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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