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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者,也可以用于篡夺权力的统治者,而后者执政不论好坏,其政府都不受基本法则的保护。这样就有合法的专制君主与为所欲为的或不合法的专制君主之分。……君主、皇帝、国王以及其他等等,都是专制君主。”对于中国,他认为“中国的制度建立于明智和确定不移的法律之上,皇帝执行这些法律,而他自己也审慎地遵守这些法律。”他还专门设立一节讲“皇帝的绝对权力受到制约”,并专门对孟德斯鸠的看法提出反驳,认为他夸大了专制权力,均见谈敏译,《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73-76、93-104页。 [24] Colin Mackerras 前引书,p. 38,55. [25]见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67页,马克思在文中提出了“东方专制制度”的说法。 [26]马克斯·韦伯也接受了这一观点,见所著《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56页;影响颇大的是卡尔·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27]徐复观对此做过考察,他认为“专制政体一名之使用或即始于梁氏(指梁启超——引者);而其取义则系来自西方,殆无可疑”,时间是1899年,梁啟超在《清议报》发表了《各国宪法异同论》,使用了“专制政体”一词。徐复观对这种轻率地比附中西政体的做法也持批评态度。均见所著《两汉思想史》第一卷“中西专制之不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77页。 [28]梁启超在1902年5、6、10月第8、9、17号《新民丛报》及1904年6月第49号发表了《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在1902年11月第31号《新民丛报》又发表了《论专制政体有百害于君主而无一利》。前文中他提到了孟德斯鸠对政体的分类,后文中他说“今民间稍有知识者,莫不痛心疾首于专制政体。其恶之也,殆以此为吾害也”,“专制政体者,实(中国)数千年来破家亡国之总根原也”收入《饮冰室合集》文集第4册,中华书局1945年版,第61、90页。感谢本院近代史所崔志海先生示知两文的原始出处。 [29]关于西方“东方学”存在的问题,参爱德华·W·萨义德著《东方学》,王宇根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30]台湾学者甘怀真对此做过认真的思考,并提出若干设想,见所著:《皇帝制度是否为专制》,《钱穆先生纪念馆刊》第四期,1996年9月;《政治制度史研究的省思——以六朝隋唐为例》,《中华民国史专题论文集·第四届讨论会》第一册,台北,国史馆,1998年。大陆世界史学者也开始反思这一观点,见胡玉娟《“古代国家政治发展道路”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刘家和、廖学盛与马克垚的发言,《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3期,第150、151页。 [31]《后汉书》卷四二《东平王苍传》,第1440-1441页。 [32]同年,窦固迁光禄勋,韦彪继任大鸿胪,据《后汉书》卷二六《韦彪传》及卷三《章帝纪》,两人职位交接应在此年末章帝西巡狩还宫后,因此,此时的大鸿胪仍是窦固。 [33]《后汉书》卷二三《窦固传》,第811页。 [34]《魏书》卷一九上《元修义传》,第451页。 [35]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183页。 [36]《后汉书》卷六六《陈藩传》,第2168-2169页。 [37]《魏书》卷七二《贾思伯传》,第1613页。 [38]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9-298页。 [39]见《乐师与史官》,第356-402页的分析。严格地说,称这些人为候补者或候补官员,均不准确。按当时的制度,身份上他们也属于“官”,只是暂时无职事,或许应叫做“候补职事官”。 [40]《通典》卷一五《选举三》,第362页;《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0-1584页。严格地讲,时人所列的十二万人中一半以上是弘文等馆与州县学生,在通过考试前,这些人无守选资格。关于唐代的铨选与选人,可参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中华书局2001年版。 [41]《通典》卷一九《职官一》,第480-481页。 [42]《通典》卷一五《选举三》论开元中裴光庭设“循资格”时语,第361页。 [43]如吕□,唐乾封二年死时已43岁,仍是从九品的将仕郎,见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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