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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与中国史研究

时间:2009-7-24 13:54:42  来源:不详
超过30篇,到1990年超过50篇,但所讨论问题都没有超出“三论五说”的范围,直到最近几年中国古史分期研究才出现了新说。
  前几年以商传、曹大为、王和、赵世瑜四位同志任总主编酝酿编写《中国大通史》,他们在《编写手册》的“指导思想与理论框架”中明确提出“不再套用‘五种社会形态’的模式”。他们认为“事实证明,并非所有地区或国家都完全按这一模式一成不变的发展。中国古代在农耕自然经济与宗族血缘纽带双重制约下跨入阶级社会门槛。血缘纽带的滞留,阻碍了完全将族人化为‘非人’的活财产的奴隶趋势。中原王朝不存在一个以奴隶制剥削形式为主体的奴隶制阶段。同时我们还避免使用涵义不清的‘封建制度’概念,长期以来学术界流行的‘封建制度’一词,并非中国古代‘封土建国’的原义(西方使用的‘封建制’概念与此相类),而是从‘五种社会形态’角度确定其含义,这实际上是译介、创新语汇时遗留下来的问题,极易造成混乱和争议。本书将直接使用具体的所有制、生产方式的概念(如均田制、授田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租佃经济),而不再笼统使用封建制的概念”。他们还特别申明:“关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概念,则仍保持学术界的通行用法。”
  关于《中国大通史·编写手册》中所提出的“不再套用‘五种社会形态’的演变模式”,“避免使用涵义不清的封建制度概念”的主张,可能是经过几十年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讨论之后,在仍然莫衷一是的情况下,而想出来的新思路。这一新思路,只要在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充实,并通过编写《中国大通史》的实践、运用,可很可能成为一种有价值的新创见。但目前有一点需要澄清,由于《中国大通史》聘请了28位著名史学家担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所以就有一些史学工作者认为《中国大通史》对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处理意见,是一种“高层次的共识”,不能等闲视之。笔者认为,一部书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与该书的主编和作者在学术观点上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这都是正常的。不能认为担任了该书的学术委员,就一定承认、支持该书的学术观点,据笔者了解,担任《中国大通史》学术委员会委员的28位著名史学家中,没有哪一位学者改变了他们对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原有意见。
  《光明日报》1998年5月22日《史林》发表了晁福林《夏商社会性质论纲》一文,提出了“夏商二代可以称之为‘氏族封建时代’”的新说,并从九个方面论证其观点的合理性。一,根据马克思所说的“现代家庭萌芽时,不仅包括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的理论,认为“原始时代向文明时代迈进时,有可能进入奴隶制,也有可能进入封建制”。二,认为恩格斯说的“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一段话,是根据希腊、罗马和德意志历史得出的结论,不适用于古代东方,在中国由原始时代向文明时代迈进时,氏族制没被炸毁,而长期被保留下来,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三,源于古代的封邦建国的“封建”一词与作为社会形态的“封建”既有一定区别,又有密切关系。四,氏族制并非原始时代所独有。文明时代初期,可能有普遍的氏族组织,并引用夏商史实加以证明。五,经过分封的氏族不仅是夏商王朝的统治基础,而且是当时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的主要载体。六,夏代实行贡法,虽然是一种田赋形式,但却有较为浓厚的原始民主平等因素。七,商代有实行劳役地租的证据,在封建地租形式中,劳役地租是较早的一种,夏商出现劳役地租,合乎封建地租的发展规律。八,夏、商、周三代的生产关系一脉相承,西周为封建社会,夏商亦当如此。九,夏商时代,氏族是最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通过氏族组织剥削劳动者的力役地租是最主要的剥削形式,所以说将其封建剥削的经济概括为“氏族封建制”应当是可以的。从晁福林的论证中,不难发现他充分吸收西周封建说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研究中的一些成果,但他的“氏族封建制”的结论,却是一种新的提法,可以构成一种新说。

  晁福林的“氏族封建制”新说和《中国大通史》的“不再套用‘五种社会形态’的演变模式”,“避免使用涵义不清的封建制度概念”新说有没有内在联系呢?从晁福林也是《中国大通史》的编委成员来推断,晁氏的新说可能是《中国大通史》新说的具体体现。《中国大通史》所谓的“不再套用‘五种社会形态’的演变模式”,就是晁福林所主张的中国在原始社会之后,没有经过奴隶制,而直接进入“氏族封建制”社会的新说,据此推论,在“氏族封建制”之后,还要有其他名号的封建制,这同时也就是《中国大通史》中“避免使用涵义不清的封建制度概念”的具体运用。当然以上所言仅是推论,两者的新说是否一致,其精义在哪里,这只有从他们今后著述中才能得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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