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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隋与唐前期中央文官机构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

时间:2009-7-24 13:55:16  来源:不详
上的流内九品官在社会观念中被视为流外,归入吏职。沿此思路,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三官亦然。其职掌为办理文书,从“事”或“书”的名称便可看出其职掌与文书有关[8] 。就门下录事而言,《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可见门下录事有依照令式勘检文书之责。在唐朝他们也被视为胥吏。如开元十三年,行封禅之礼,“中书令张说自定升山之官,多引两省录事主书及己之所亲摄官而上”。中书舍人张九龄看不惯张说的做法,对他说:“今登封霈泽,千载一遇。清流高品,不沐殊恩,胥吏末班,先加章绂,但恐制出之后,四方失望”[9] 。张九龄正是把录事、主书看作胥吏末班。中书主书的情形与之相似。中书主书的职掌是“司中书簿籍”[10] 。在唐人眼中,其也属胥吏。如代宗时元载为相,重用中书主书卓英倩、李待荣,被人称为“外委胥吏”[11] 。又如宪宗初,郑馀庆为相,对窃权干政的中书主书滑涣“复以胥吏蓄之,时论归重”[12] ,可见在唐人看来,胥吏才是中书主书理所应当的身份。除此之外,隋唐尚书都事、中书主书是由南北朝尚书都令史和主书令史发展而来[13] ,在唐代,他们又都是从“流外有刀笔之人”中选拔出来[14] 。所以,无论从其职掌、人选、渊源、都与令史、书令史等流外胥吏关系密切,不仅被当时人目为胥吏,而且从发展角度看,他们在宋朝又最终从制度上被明确归入吏职[15] 。因此,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低级流内官,也应该进入考察隋唐胥吏的视野之中。
  同样,“主典”概念也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
  先从概念上看,主典为四等官之一,勾官是与四等官列的概念,唐律中诸如“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主典及检、勾之官为第四从”[16] 等律文都表明勾官与主典为并列关系,那么,寺监中作为勾官的流外官录事等胥吏自然就不属于主典。再举一个实例,上文已证门下录事为胥吏,王永兴先生认为其不是勾官[17] ,同时它也非主典,因唐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若实有乖失,不驳正者,录事以上,减省下从一等。……驳正之法,唯在录事以上,故所掌主典,律无罪名”[18] ,可见门下录事不是主典。
  围绕文书的运行过程,还有一部分专门负责文书传递工作的胥吏。如唐门下省、中书省均有“传制”一职。门下省设有“传制八人”,“掌送制敕。流外之中,最小吏也,分番上下,亦呼为番官”[19] 。与之类似,唐制规定低级无职事品散官应于吏部当番上下,“若都省须使人送符及诸司须使人者,并取兵部、吏部散官上”[20] 。这些人地位很低,尚在令史等胥吏之下,史称其“甚为猥贱,每当上之时,至有为主事、令史守扃钥执鞭帽者”[21] 。此类人虽与文书工作有关,但他们并不是文书形成的参与者,论其职责实属从事杂务厮役的一般小吏,因此本文不予关注。
  通过以上考述,在我们所见到的唐代官员分类制度中,文书胥吏大部分属于勾官、主典的现象显示了其以文书为职责;而胥吏大多数属于流外官的现象显示出其地位低下、与官趋于分离的特点。但同时这些概念并不能容纳正在形成中的隋唐文书胥吏阶层的全体,如既非勾官亦非主典的门下录事,以及中书主书、诸司主事等在法律上是流内官,但从社会观念看属于胥吏;书吏和部分府、史是胥吏但又无流外品。可见在隋唐时期,在社会观念中对胥吏概念有所认识,但比较严密的胥吏概念尚未在制度中出现。
  基于此,根据胥吏与文书政治紧密关联的特点,从发展的角度,我们将专门处理文书的人员,即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诸司主事、主簿、录事等部分流内官,以及令史、书令史、府、史等流外官,还有书吏、部分府、史等流外以下人员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考察,因为学者们已经从不同视角对隋唐胥吏的职掌、管理及其对行政的作用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对中央机构内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研究尚少,所以本文重点考察南北朝后期到唐中叶中央文官机构中,在“官”之下一个文书胥吏组织系统发展的过程和环节,试探讨隋唐专司文书之“吏”发展的特点,以及这种特点在“官吏分途”历史进程中的意义。

二   隋朝中央文书胥吏系统的初步形成

   隋朝的统一和对地方控制的加强,使中央事务剧增,对处理文书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大大刺激了政府中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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