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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隋与唐前期中央文官机构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

时间:2009-7-24 13:55:16  来源:不详
为务人员的发展,造成了牛弘所谓“今令史百倍于前”[22] 的状况,同时又使令史等因“文案烦屑”而“渐为卑冗”[23] 。文书人员数量的增加和地位的普遍下降,构成了在文官系统之下形成一个文书胥吏系统的基本条件。
  与前、后代对比,隋朝中央文官机构内胥吏组织系统的改革和完善尤其引人注目,这在作为决策、行政核心的三省中反映得最为明显。随着三省制的逐步确立,三省趋于平衡,六部与九寺得到明确分工[24] 。在文帝、炀帝的机构调整中,综合南北之制,使中央政府内专司文书的人员在职名与品位上整齐划一,初步形成系统,使“吏”这一阶层在中央核心行政机构中突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分置主管文书的官员都事、录事、主书。

  其中,尚书都事在前代叫尚书都令史,北齐八名,梁、陈各五名。隋文帝改为尚书都事,设八人。其改为六名,则是炀帝在大业三年(607)定令时,由“当八座之数”到“当六曹之数”,使之“分隶六尚书,领六曹事 ”[25] 。而门下省设录事则是北朝的制度,北齐设从八品录事四人,梁、陈未见有门下录事的记载,隋置门下录事六名。在前代中书省有主书(或称主书令史)。《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书”条注:“梁氏不置”,此误。虽然在《隋书·百官上》、《通典·职官三》亦未记梁是否有主书,但是在梁代史料中,多见“主书”之记载,如《梁书》卷三八《贺琛传》记:“高祖大怒,召主书于前,口授敕责琛”。又有“有事遣主书论决”;“遣主书宣旨”等[26] 。可见梁中书省设有主书。此后,“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北齐十人”[27] 。隋将中书省改称内史省,遂置内史主书十人。
  就北齐、梁、陈来说,此三官均置者惟有北齐,而其品位略有差异,据《隋书·百官中》,北齐尚书都令史、门下录事为从八品上,中书主书为正八品下。隋在调整其名称、数量的同时,其品位也趋一致,都事、录事、主书,隋文帝时都是从八品[28] ,炀帝大业三年令又同升为正八品。

  (二)各司主事的普遍设置及其地位的确立。

  南北朝时,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设置情况比较混乱。在北齐,门下省有从八品主事令史八人,中书省不置主事[29] 。在尚书省二十八曹中,只有“吏部、仪曹、三公、虞部、都官、二千石、比部、左户,各量事置掌故主事员”[30] 。可见,尚书省内非诸曹都有主事,且其地位似在“掌故”之下。
  南朝梁,《隋书·百官上》记梁中书省“有通事舍人、主事令史等员,及置令史,以承其事”。可见中书省置主事令史,但未记其品位。《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历宋、齐,中书置主事,品并第八。梁中书令史二人,品第八。”此条是中书主事条,其中却记梁“中书令史”,值得怀疑,与前后注文都记述主事也不相符。察同卷“令史”条注:“梁中书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员数、品位都与前“主事”条所谓“中书令史”矛盾。二者相较,考虑到梁中书省设有“主事令史、令史”的情况,可知主事条注漏“主事”二字,应记为:“梁中书(主事)令史二人,品第八。”在梁门下省,设有门下主事令史,为三品勋位[31] 。梁尚书省内未见有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记载。
  南朝陈,据《唐六典·门下省》“主事”条注,陈门下省置主事令史。但员数、品位不详。中书省是否有主事或主事令史,史料存在分歧。《隋书·百官上》记陈中书省云:“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事十人,书吏二百人。”《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与之同。但《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却明确记载:“陈氏不置”。我们认为《隋书》、《册府元龟》有误。祝总斌先生对此曾有考证[32] ,在此略做补充。据《通典·职官三》“中书省”记:“省中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书十人,书吏二百人。”同卷“主书”条记“齐于中书置主书令史。陈置主书而去令史之名。”《唐六典·中书省》“主书”条注:“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去令史之名。”两处记载的共同之处是都记有“主书十人”,《唐六典》明言陈中书省无主事,而《通典》也未记其有主事。这样,在《隋书》和《册府元龟》有主事而不记主书的前提下,问题的焦点成为在中书舍人之下、书吏之上,是置“主事十人”,还是置“主书十人”?检诸史料,陈代,施文庆“起自微贱,有吏用,后主拔为主书,迁中书舍人”。又有“诏令主书、舍人缘道迎接”衡阳献王昌[33] 。而未见“中书主事”的记载。因此,《隋书》“主事十人”为“主书十人”之误,陈中书省的确“不置主事”。陈尚书省中,也没有发现设主事的记载。
  以上可见,前代并非三省都有主事或主事令史,而且同为主事,地位也有差别。隋开皇初继续了这种现象,直到隋文帝开皇十四年,诸省各置正九品上阶主事令史[34] ,这样在三省均设主事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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