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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隋与唐前期中央文官机构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

时间:2009-7-24 13:55:16  来源:不详
我们所能看到的隋朝胥吏系统的发展主要是在三省六部及寺监中。唐前期,整个胥吏系统逐步向中央其他机构扩展延伸。隋之秘书省设“令史四人,流外二品;书令史九人,流外三品”。唐完全照搬,丝毫未改。同时,唐在秘书省令史、书令史之上新设置从九品主事一人,“掌印,并勾检稽失”[45] 。殿中省主事二人为隋炀帝置,唐继承其制[46] 。在内侍省,隋朝内侍省原有“主事二人,开皇十六年,加置内侍主事二十员,以承门阁”。从其职任看,与专处理文书的主事有一定差距。唐置从九品主事二人“掌付事勾稽省抄也”[47] 。另一方面,据《隋书·百官下》,隋炀帝大业三年以后,由于内侍省改为长秋监,为五监之一。根据“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的命令,其长秋监主事之下的胥吏成为府史。唐又改为内侍省,置令史、书令史。这样一来,秘书、内侍、殿中三省之省司就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一样,构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的胥吏系统。
  唐朝前期中央文官机构胥吏发展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在于整个胥吏系统的规范化,主要表现于三个相对独立胥吏职位序列的形成。
  有关资料主要集中于《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唐六典》。但是三书相关记载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旧唐书》与其他两书在某些机构,如太子左春坊六局等差别甚大。如何解释这些差别,关系到《旧唐书·职官志》的性质。学术界一般认为:“(《旧唐书》)《职官志》三卷,主要记述代宗以前的设官情况,但又未取韦述《唐书》。《志》一‘录永泰二年官品’,《志》二、《志》三的许多文字直接录自《唐六典》及当时尚存的《宫卫令》、《军防令》等。代宗以后的制度,以德宗朝的变革补入最多”[48] 。上述观点,特别是“未取韦述《唐书》,直接录自《唐六典》”有进一步讨论的馀地。因此,为慎重起见,本文假设三书有各自独立的史源,并以各个机构为研究单位进行具体分析,在断代的基础上争取对差异作出更接近史实的解释,为进一步分析提供尽量可靠的依据。因内容庞杂且篇幅所限,以下,仅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机构试论之。
   ⑴ 前“注[44]”文已说明《旧唐书》吏部“吏部郎中”条缺吏部主事实为漏记,唐前期一直存在吏部主事一职。
   ⑵ 《旧唐书·职官二》礼部“祠部郎中”条,“主事二人,令史五人,书令史十一人,亭长六人,掌固八人”。《唐六典·尚书礼部》、《新唐书·百官一》均记为“主事二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差别在于是否有“亭长”一职及三个具体数字。
  我们认为此条为《旧唐书》误。理由如下:第一,就此条时间而言,关于祠部郎中的职掌,《唐六典》记其掌“道之事”。《旧唐书》、《新唐书》记为掌“僧尼之事”。《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祠部员外郎》云:“延载元年(694)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隶祠部,不须属司宾。’……(开元)二十五年正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49] 。据此诏可知,《唐六典》此条反映开元二十五年(737)之前的情况,《旧唐书》和《新唐书》此条为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的情况。而《唐六典》、《新唐书》置吏完全一致,可见前后变化不大。那么《旧唐书》与二书的差异便值得怀疑。第二,《旧唐书》此条记有“亭长”一职。根据唐制,亭长在各省部寺监中普遍设置,但仅置于各个机构的头司之中,如在六部二十四司中,只有在吏、户、礼、兵、刑、工六司中设亭长,《唐六典》和《新唐书》莫不如此,《旧唐书》除此条之外,也均如此,可见此条与制度惯例有不和谐之处。第三,《旧唐书》此条与“礼部郎中”条置吏数量名称完全相同,按例,亭长在礼部也应置于礼部司下。基于以上三点,我们认为《旧唐书》“祠部郎中”条职员部分为抄“礼部郎中”条之误,祠部司置吏应以《唐六典》、《新唐书》为确。
   ⑶ 在有关太子东宫官吏的记载中,《旧唐书·职官三》、《唐六典》之卷二六、二七、《新唐书·百官四上》之间的差别最大。其中与本文主旨最密切的是与另外两书相比,《旧唐书》在太子右春坊、太子内坊未记“令史、书令史”;药藏局、内直局、典设局、宫门局《旧唐书》未记“书令史、书吏”;司经局、典膳局《旧唐书》未记“书吏”;而在太子家令寺、率更寺、仆寺及寺属食官署、典仓署、司藏署、厩牧署中,《旧唐书》均未记“府、史”。《唐六典》和《新唐书》在记述以上职位时,在具体数量上也略有差异。幸好《敦煌发见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和《册府元龟》卷七百八《宫臣部·总序》分别记载了永徽二年(651)、开元二十五年的东宫职员情况,为讨论提供了较为确切的时间参照。
  先考察三书记述东宫部分的大体时间。从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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